评论:房地产税法要成为楼市“稳压器”
房地产税法终于有了动静。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近日公布,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其中。专家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有望在2017年获得通过,但不会立即实施,建议人均60平方米内免征。长期看,房地产税有望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负,将大大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从而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和稳健发展。(中国新闻网8月6日)
此前,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今年有消息称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型正在内部征求意见,但由于没有正式列入立法规划,看上去仍很遥远。如今,正式列入立法规划,意味着该税法正向我们走来,至于何时出台、何时实施,有待观察。可以肯定的是,2020年前必然落地,因为“要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房地产税是个综合性概念,包括相关税种。尽管有关专家已透露出部分信息,比如税率由地方自行决定,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合并,但在法律通过之前并不能确定。有专家建议人均60平方米内免征,也仅仅是一家之言,未必合理。在笔者看来,不管我国房地产税法最终如何定稿,都应该承载必须的功能与期待,或者说,应该围绕这些功能与期待进行立法。
首先,要彻底完善房地产税制。尽管早在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后来几次完善“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但至今房地产税制仍不完善,至少存在两个明显问题:一是房地产税费繁杂,且涉嫌重复征税,税费最终都转嫁给买房人。二是房地产税在开发、流通环节较多,但在房产保有环节却是缺失的。
这次制定房地产税法,既要清费减税也要弥补缺失,即有减有加。就清费减税来说,虽说各种税费占总房价的30%甚至更高,对此怨言很多,但地方政府未必愿意“割肉”,那么,如何平衡地方政府、开发商、购房者三方利益,对立法者是一种考验。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存在重复征税嫌疑,能否在立法中妥善解决更是一种考验。
其次,要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房产作为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有的家庭拥有多套住房可出租可出售,而有的家庭却没有片瓦。可见,中国居民贫富差距形成的原因之一是财产性收入不公。因此,无论是法律确定征收对象和范围,还是地方政府确定税率,都应该让房地产税真正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其三,要成为楼市“稳压器”。中国房价高的原因之一是投资投机盛行,虽然最近几年进行限购,但作用有限,而且从去年起大部分限购城市又取消了限购,今年3月起很多城市房价开始回升。限购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治理手段,退出是应有之义,所以,要让有法律依据的房地产税对房价起到长期“稳压”作用,防止过快上涨。
其四,筹集财政收入需要财税改革先行。任何税收的目的之一都是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同样肩负着增加财政收入的重任。笔者以为,财税改革应该先平衡地方财权与事权,然后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再来确定房地产税征收力度。按说,如果地方政府选择房地产税,理应放弃土地财政。
此外,公众还期待房地产税收拿出合理比例用于保障房建设,以取之于房、用之于房。期待一线城市率先试点房地产税,因为一线城市房价最有可能快速上涨。期待不动产统一登记加速推进,为房地产税征收创造条件。期待定期公开立法进程,以及主要法律内容,让公众在立法环节参与进去,甚至可以多次征求意见……总之,房地产税立法,从过程到结果承载着太多期待,也面临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