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已有初步方案 有望设置“豁免征收面积”

提要:在房地产税基本方案基本成型并开始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同时,事关社会公众直接利益的房地产税“起征点”问题,也正在悄然之间逐步明朗化。税率和起征点则是房地产税基本方案中,最关键的两个要点。

  在房地产税基本方案基本成型并开始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同时,事关社会公众直接利益的房地产税“起征点”问题,也正在悄然之间逐步明朗化。税率和起征点则是房地产税基本方案中,最关键的两个要点。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有望通过划定“豁免征收面积”的方式,确定房地产税的起征点。即个人或家庭在豁免征收面积以内的住房,免予征收房地产税。而“豁免征收面积”将根据地方住房情况针对性划定,不会一刀切。

  不过,“豁免征收面积”只是房地产税“起征点”的思路之一。由于事关全体社会公众的直接利益,在没有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立法征收房地产税”的精神走完立法程序之前,一切尚无定论。

  方案仍将调整

  “还没有正式下发走征求意见的程序,而是就基本方案在小范围内听取意见,估计会做一定的修改。”7月22日下午,一位接近房地产税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现在的初步方案和最后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方案,可能会有一定的修改和调整。

  7月20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财政决算情况。

  在报告过程中,楼继伟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近两年以来,官方就房地产税进度问题正式表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决议提出“立法征收房地产税”的要求后,此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主导的房产税试点工作即被叫停。按照国务院对“房地产税”有关工作的分工,财政部、住建部负责房地产税法的专业和基础业务工作。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全国人大亦从前期方案介入房地产税立法的有关工作。

  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一度成为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牵头部门。在财政部、住建部提出的方案基础上,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听取并吸收很多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之前,房产税试点曾先行开展。上海、重庆两地分别以不同方式试点征收房产税。此后,杭州市、北京市也曾上报了杭州、北京版的房产税试点方案,其中,杭州方案获得财政部、住建部的认可,并已经走完会签程序。

  不过,在最后一刻,杭州房产税试点工作被紧急叫停。

  此后,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决议提出“立法征收房地产税”的要求,按照这一要求,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改革的思路进行调整,房地产税全面替代房产税纳入新一届政府的工作思路。

  总税负初期不变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实际内涵却相差甚大。后者仅涉及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征收问题,而前者将涉及涉房地产的税种归并、取消的问题。相比之下,将要立法征收的房地产税的牵涉利益群体更为复杂。

  “房产税一直是有的,但是对居民住房豁免征收。”一位地方财税系统的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商业经营性用房等,须按年度缴纳房产税,而居民住房则按照条例的规定,则“暂不征收”。

  2010年前后,财政部曾提出,对《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对居民住房豁免征收房产税的条款进行修改,恢复对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但是,这一思路其时被国务院否决,未能实施。继而上海、重庆开始以地方试点的形式,征收房产税。

  目前,房地产税初步将确定归并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4年3月,本报题为《房产税扩围试点暂停房地产税或首先归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道中称,按照当前研究的“房地产税”思路,第一步很可能将首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目前仅对经营生产性物业征收的房产税合并征收,湖南、湖北已经提交了以这一归并征收为方式的有关研究方案。

  前述接近房产税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房地产税归并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得到决策层的初步认可,主要是由于决策层希望,在立法征收房地产税的初期,确保房地产税负的总体水平,保持平稳,不发生大的增加。

  “这既考虑到总体税负水平的问题,也有操作层面的考虑。”他说。目前,涉房税费种类较多,房地产的税负水平已经较重,因此,税制改革不宜加大总税负水平。另外,总税负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推行的阻力也将相对减少。

  或有“豁免征收”

  “归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一定时间做空转的测算,同时,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立法征收房地产税’都已经写入了三中全会的政治决议,所以,房地产税需要很多的程序,这意味着时间。”一位曾参与房产税前期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本次房地产税立法论证过程中,即贯彻了“防止一刀切”的总体精神,在税率、起征点等问题上,均将根据地方的不同情况,让渡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调整的空间。

  有报道称,房地产税未来的税率有可能根据地方的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给出的税率范围之间进行选择,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住房的情况,进行最终确定。

  除此之外,在房地产税立法征收后的“起征点”问题上,或将可能进行“豁免征收面积”的制度设计。即根据所在地的住房情况,划定人均基本居住面积,在人均基本居住面积以内的住房面积免予征收房地产税,对基本居住面积以外的住房面积,课税征收房地产税。

  由于中国地理面积庞大,各地、各城市之间的居住面积和住房条件均不相同。因此,豁免征收面积的划定权,或将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方案,上报上级政府后,予以批准,而后课税征收。

  目前,在征收契税、印花税等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时,即有对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其中,住房面积是其中重要的因素。

  不过,多位内部人士提醒记者,豁免征收面积只是与起征点有关的思路之一,由于涉及计算、征收等技术环节的问题,在房地产税草案最终报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前,都还不算是相对确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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