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安装入户门 开发商被判三倍赔偿

陈某怡向平果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入户门为“品牌防盗门”。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的入户门应安装品牌防盗门,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入户门安装的是防火门。

  来源:广西新闻网

  陈某怡向平果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入户门为“品牌防盗门”。在房屋交付时,陈某怡却发现入户门为“钢质隔热防火门”。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三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400元。

  2012年9月5日,陈某怡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约定:入户门为品牌防盗门。2013年1月18日该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陈某怡等业主使用,陈某怡发现入户门为防火门,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而在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带领陈某怡参观样板房的入户门安装的是品牌防盗门。为此,在与房地产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陈某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约定,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的入户门应安装品牌防盗门,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入户门安装的是防火门。而涉案楼房的楼层设计为地下一层地上十一层,未设封闭楼梯间,按照法律规定,入户门应安装防火门。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已在《标准层平面图》中将房屋入户门设计为乙级防火门,故可认定被告明知安装防盗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售房时,被告也未向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原告释明建筑设计专业术语“FM乙”即为乙级防火门。此外,在合同签订前,被告的销售人员带领原告参观了样板房,样板房的入户门安装的是盼盼牌防盗门,故可认定被告在售房时隐瞒了房屋入户门的真实情况,具有欺诈原告的行为。

  根据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支付的总房款,并结合广西平果县当地企业的品牌防盗门零售价格,法院酌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总房款中,其中一樘品牌防盗门的价款为18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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