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更多了

  原标题:棚改居民有望住进商品房 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更多了

  生活报4月9日讯 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国家开发银行6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各地政府可购置中小户型或户型适当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也可以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拆迁补偿安置款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意见》提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应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回迁安置意愿,先确定拟购买的安置房屋范围,依法审慎合理地确定购买价格,最终由被征收居民自主自愿选择。各工作环节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购买工作透明公正。搭建公开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并降低购买价格。鼓励多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标,以增加被征收居民的选择范围,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各地政府要制订出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相应管理办法,并向省住建厅备案,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选定购买房源和回迁安置程序,购买房源价格限定范围及确定程序,资金支付使用程序,优惠政策,监督机制等内容,统一组织实施。

  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与开发企业,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在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基础上,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范围,协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等事项,并与开发企业签订框架协议。被征收居民自主选择向开发企业购买安置房屋并签订购买协议或者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屋并签订安置协议。

  啥样商品房能入选安置房房源?

  1.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2.满足国家、省和地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3.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4.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5.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6.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安置房房源开发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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