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展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 2016年6月实施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 台“四统一”的要求,试点县市(浏阳、澧县、芷江)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全省县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合模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制度规范及信息应用 平台,在全省率先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全省全面开展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示范与借鉴。

  《意见》明确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将试点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职责调整至国土资源部门,将试点县市林业部门或林权管理机构的 林权登记职责调整至国土资源部门。职责整合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房屋的首次转移、变更、注销登 记以及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解)封登记等;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包括 受理、审核、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登记信息查询等业务。试点县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职责整合范围,更好地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可逐步 将矿业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意见》要求要尽快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试点县市应根据本地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机构和人 员状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建隶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审查、平台监管等行政管理职责。

  《意见》对试点工作进度作出了安排,要求试点县市立足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5年4月中旬前,落实部门联系协调机制, 完成各部门职责整合;2015年6月底前,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完善县(市)、乡(镇)两级登记窗口建设,编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2015年10月底前,理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制定相关管理细则、规章和制度,做好过渡时期的不动产登记;2016年2月底前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测试运 行,2016年6月底前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2017年6月底前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基本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和依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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