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细则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监督管理,实施并推广应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四川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24条,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细则》提出,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1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都应使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
《细则》对实施的组织管理、申报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委托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实施,建立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诚信分值发布平台,动态发布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的监督管理,实施并推广应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细则》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