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追逃追赃涉贪官员之难

http://news.dichan.sina.com.cn第一财经日报作者:秦夕雅 蓝之馨2014/12/24 8:51:41 新浪地产
今年以来,中国启动了包括“猎狐2014”在内的国际大追逃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涉贪官员。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下,实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并非易事。

  薄熙来“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戛纳别墅,开始挂牌出售了。但中国要想把高达695万欧元的售房所得讨回来,恐怕得花点功夫了。

  海外追贪的资产查处,是一门学问。仅戛纳别墅的产权关系,就复杂得令人发指。

  而厘清产权仅仅是第一步。受访学者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国内法院做出的没收裁决要想在国外得到承认,还需要证明这一资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而这一“基本共识”需要大量国际合作,不同国家步骤各不相同。

  今年以来,中国启动了包括“猎狐2014”在内的国际大追逃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涉贪官员。如何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之下,实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并非易事。

  

  薄熙来在法国戛纳的别墅

  “猎狐办”两份名单

  随着海外追逃的行动力度越来越大,背后的追逃组织也从幕后走到台前。

  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代号为“猎狐2014”的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从公安部到各个地方公安系统,均成立了“猎狐2014”专项行动办公室(下称“猎狐办”)。

  公安部猎狐办负责人刘冬对媒体表示,他们手里有两份重要的名单。一份是“狐狸”的,按照不同类别、不同区域整齐地排列着。这些人涉嫌的罪行,有合同诈骗、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涉及经侦领域的数十个罪名,最高涉案金额以亿元计。

  另一份名单是“猎人”的。这支在短时间里集结起来的精干部队学历几乎全是名校硕士,还有数名博士和“海归”。专业背景构成极为完备,有法学、经济学、金融学、计算机学、企业管理学、侦查学等。平均年龄仅为30岁。

  在公安部猎狐办的办公室里,最显眼的布置是大小能占据半面墙壁的世界地图。地图上标着“狐狸”的主要分布地带。

  猎狐办战果十分显赫。公安部12月4日通报,“猎狐2014”行动开展135天以来,先后从60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428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41名,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32名。共有231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占全部缉捕数的5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敦促自首通告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有173名。

  除了公安系统,纪检系统也纷纷针对海外追逃贪官下大力气。

  考虑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涉及外交、警务、检务等多个职能部门,中纪委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中央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下设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下称“追逃办”)。

  追逃办负责人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担任,成员包括与追逃追赃工作密切相关的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的负责人。

  由于外逃贪官绝大多数是从各省市逃至境外,因此地方纪委等部门也承担了部分追逃责任。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针对海外追逃追赃,今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和省纪委曾联合举办了一个培训班。

  广东省、市、县三级纪检、检察干警共2800余人通过网络视频参加了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腐败犯罪案件国际司法协助实务、跨境追逃的手段及运用、职务犯罪案件追逃防逃实践、涉港澳个案协查实践与探索等。

  四种追逃方式

  对于海外追逃的关键,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表示,要从根源上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对外逃贪官潜逃“釜底抽薪”。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此前对媒体表示,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其路线图一般是:用权谋利—聚敛财产—亲属先行—转移资产—准备护照—择机出逃—谋取外国身份。

  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追逃方式主要有4种:引渡;以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遣返;通过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的目的;劝返。

  最高检网站上一篇《广东检察机关先行探索跨国(境)追逃追赃经验》的文章显示,通过跨国追诉合作实现境外缉捕的方式是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多次成功追逃的重要方式。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的境外追逃中,便运用了跨国追诉合作的措施。

  因为余振东的行为不仅在中国涉嫌犯罪,同时也触犯了美国刑事法律,广东省检察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美国司法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最终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此背景下,余振东自愿接受遣返。

  为提前对贪官出国进行制约,广州市还于去年底规定,村主要的“两委”(村委书记、村长)班子主要成员的出国(境)证照将实行统一保管制度,其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须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追逃难,追赃更难

  贪官外逃,往往伴随大量资金外流。因此,追赃是件比追逃更难的事。

  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向《第一财经日报》直言,原因之一在于,国家之间对于追回资金如何分配有分歧。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对本报介绍,国际已有关于外逃人员追赃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建立的一项国际追赃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于,只要能够证明相关资产是非法所得,一国司法机关就可以签发没收令,并请求其他国家协助执行。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写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条款意味着,即便贪官外逃,检察院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没收相关财产。

  黄风认为,国际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对等原则,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令制度”。若我们不能协助外国冻结、扣押被转移到我国境内的财产并执行外国的没收令,有关国家可能也不愿意协助我们。

  要改变这一困境,黄风认为,“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涉及行政、司法、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牵涉部门众多。包括这项制度在内的立法草案至今仍在‘酝酿’,需要权威部门快刀斩乱麻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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