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出台: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我市不少多层住宅均未配备电梯。这批楼房在解决市民居住需求的同时,也存在对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带来不便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对此类住宅楼加装电梯、改善生活品质的愿望日益强烈。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日前,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对特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颇受市民关注且极具争议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须经多少业主同意即具有处分权”问题也得到了明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可以增设电梯,对于居住在多层住宅高楼层的住户来说,的确是一种利好,但它同时也会给部分业主的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等方面带来影响。这种矛盾的存在,正是目前我市既有住宅成功加装电梯的宗数屈指可数的主要原因。许多业主由于年龄、收入、楼层、需求的不同,在加装电梯问题上态度各异,在资金筹集、利益补偿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再加上对加装电梯的报建手续、加装条件、申请程序等不熟悉,导致一些加装电梯个案争取了多年却始终久拖未决。
为妥善解决这一焦点问题,《办法》以《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依据,采用“两个三分之二”方式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之一,即规定: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需经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中,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车位、车库面积不计入本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
合法权益因增设电梯受损
业主可获合理补偿
为平等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办法》还明确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方案应当包括增设电梯的工程预算费用,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费用等。规定增设电梯致使有关业主通风、采光、通行或者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损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进行合理补偿。此外,还要求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和资金筹集方案应公示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办法》也尊重并鼓励业主之间开展平等协商,以消除矛盾,营造和谐邻里关系。规定公示征求意见期间本栋(梯)房屋业主有异议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主动沟通、协调,并在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时,提交沟通、协调情况的说明。同时,明确即使增设电梯无法满足通风、采光、通行等需求,但业主之间能够达成一致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给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增设电梯获批电梯业主
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对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办法》中提出,可以由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资金来源筹集资金,其中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电梯业主可以依法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