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第五次报批稿)的公告,该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本报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第五次报批稿)的公告,该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该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共分12章和3个附录。

  规范中涉及到了有关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材料的强制性条文,如: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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