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渐变”到“突变”的LED照明法则

提要:对于照明设计的基本问题,我逐渐有了属于自己的设计方法论和认识论。那么这次沙龙的主题是“商业照明设计如何诱导消费”,谈起商业照明离不了“交互性”设计,交互设计就是从用户体验出发来设计产品。

  来源:中国照明

  对于照明设计的基本问题,我逐渐有了属于自己的设计方法论和认识论。比如张昕老师演讲中提到的威尼斯建筑双年展今年的主题——“基本法则”。2014年威双总策展人荷兰建筑师雷姆·库哈斯提出了“基本法则”(Fundamental)这个主题:“一百年以前,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建筑的区别还极为显著,而今天,随着战争、政治、环境与社会的变迁,建筑的民族特色正逐渐被现代化浪潮所淹没。”库哈斯表示:“所有国家馆都将围绕同一个主题,以各自的方式,共同叙述这个变迁的过程与其间的细节。”他认为,任何建筑师,无论何地、何时均须使用不可或缺的建筑元素(如门、窗、天花板等),这些元素恰恰反映了过去的一个世纪内各个国家建筑的演变。库哈斯将这些作为展览的主体,而“抛弃”了那些一直以来自认为在主导建筑形态的建筑师们。

  是的,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切的形式变化以及社会审美性过程都是不以“特殊人物”的喜好所转移的。这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改变,有时候会出现突变,比如中国的“文革”,一瞬间打破了历史文化的延续性和周期性。20世纪的中国在一夜间从民族式的砖木混合建筑革命性地进化到西方现代主义钢构混凝土结构,这种突变的速率实在是过于迅疾。张昕说他看到“威双”上的一段话很有感触——“建筑溶于时代就像盐溶于水”,认为建筑和社会的关系是无色无嗅,自然而然的演化过程,但在我认为这句话是有一定历史局限性的。

  既然谈到“基本法则”,建筑的基本法则是否就停留在古罗马建筑师维特鲁威在“建筑十书”中所谈到的“坚固”、“实用”、“美观”?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三项原则逐渐演变成“经济”、“便利”和“愉悦”。从不考虑成本到计算附加的经济价值;从强调功能性到更关注人的主观使用感受;从绝对的美到相对的美,这是不是“基本法则”在随着时代而变化?

  那好,建筑的“基本法则”在出现变化,而照明的“基本法则”又是什么呢?进一步来说我们中国的照明设计是否经历过“渐变”到“突变”的过程?张昕提出了“狭义的照明设计”与“广义的照明设计”两层概念——“狭义”的照明设计代表着“看见”和“获得”视觉形象,对应的是照明的基本指标和空间的视觉任务;“广义”的照明设计涵盖着核心技术、规范标准、生产工艺、照明学问、视觉、颜色、光生态以及在室内、建筑等一切视觉设计中的艺术化表达。“狭义”代表着人做为视觉动物的基本感知,而“广义”则形成了心理与生理,主观与客观、技术与艺术的多重结合。

  张昕说中国人自古以来重视的是“灯”而不是“光”,所以我们的上元节是中国版的“狂欢节”,大家关注的都是灯具的形式,而不是那些光所照射的内容。唯一能有“光”的情感表达的可能就是辛弃疾《清玉案-元夕》“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时空意境美了。而“灯火阑珊”的情景重视的正是“光”的情绪化氛围,此处忽略了什么样的“灯”在起作用。其实张昕对于这样的“民族性”有点苛求了,在“名”和“礼”作用下的中国必然是形式大于实效。这种对于视觉过程中“张扬”所带来的宏大、戏剧性、编排、夺人心魄,依然作用与今天。所以我们会做出最壮观的奥运会灯火效果,世博会城市灯光效果……。所以在城市照明上我们看到的也多是灯,少见光,为什么这么说?凡灯皆有光,这种重视灯的做法不能叫做利用光,我们只是在大规模的使用灯具,以达到一种由海量灯具所产生的精神感召力和场景的渲染作用。

  那么这次沙龙的主题是“商业照明设计如何诱导消费”,谈起商业照明离不了“交互性”设计,交互设计就是从用户体验出发来设计产品。我们将用户分为三种类型:专家型用户、随意型用户和主流用户。专家型用户愿意探索你的产品或服务,并且会给你提出各种改进和建议;随意性用户有兴趣使用更高级和复杂的产品,但不愿意接触全新的东西;主流用户是最大的一个用户群体,他们自己不会因为你的技术而使用你的产品,使用你的产品目的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 比如“苹果”的产品,连说明书都没有。

  商业照明的核心目的是从用户体验出发设计你的产品,让空间更有趣,设计更好用。但是如何做?删除、组织、隐藏、转移(删除不必要的,组织要提供的,隐藏非核心的,转移可忽略的)通过这四种手段进一步刺激商业环境的合理化序列发展。所以在这里“光”是空间的主题,以及由光所引导出的各种交互性关系,才是照明设计在商业空间中所应发挥的作用。

  照明设计离不了空间的秩序,空间的一切显现元素都应该是在一种序列中排布,并构成各种图底关系,进而刺激人的视觉感应,诱发空间与人的交互性对话和交流。柏万军在这里谈了光环境的“秩序”问题,他认为形体和色彩构成了空间设计的基本秩序。光是构成形式的基本元素,而由灯光形成的秩序感才是商业空间所应该具有的“场所精神”。从引导出发到商品的布局,从流线出发到服务区域的归属,从空间明暗出发到视觉传递的通透,这里面秩序感所带来的设计逻辑和商业共性,成为吸引消费者参与事件的重要共性因素。

  秩序代表着“伦理”、“等级”和“审美观”。但是不是太有秩序和规则的场所会带来观察的单调和空洞?会不会因为空间的过于理性而带来感情的冷漠以至于难以刺激顾客的消费心理?什么时间空间应该是“秩序”的?什么时间是可以“无序”的?这也是在商业空间照明设计中需要面对的大问题。

  在这个谈论的基础上赵兴朋讲了设计的信息逻辑问题。一切设计源于构成,照明设计离不开平面构成、色彩构成和立体构成,甚至这三大构成已经成为照明设计中最为基础的一个底层知识。秩序是韵律的一种,只讲秩序好像欠缺了什么。如果讲韵律,那就包含了多重的设计基本法则在里面,包括秩序、阵列、竖向、横向、明暗、虚实、前后、凹凸,所有的照明元素被分解后如果是杂乱无章的铺陈,只能是犹如噪音。而动听的音乐是有节奏感和韵律关系的,具有重复性、舒缓性以及令人愉悦。照明的基本法则在于将所有看似无序的事物按照合理的韵律进行编排,从而达到赏心悦目!

新浪地产

网友观点

我要说两句

person
您好,请登录后进行评论。点击 登录 注册新账号

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

快捷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