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住宅电梯运行费9月起下调 下调标准看仔细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今天,记者从淄博市物价局获悉,新的住宅物业电梯运行费政策出台,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费,一至三星级按建筑面积下调0.03元/平方米·月,四至五星级按建筑面积下调0.05元/平方米·月,且电梯运行费用不再执行上浮。
为规范淄博市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淄博市物价局会同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住宅物业电梯运行费政策。新政策对淄博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为:配备电梯的物业服务收费,一至三星级按建筑面积下调0.03元/平方米·月,四至五星级按建筑面积下调0.05元/平方米·月,且电梯运行费用不再执行上浮。
另外,针对目前尚未实行星级物业服务等级管理的住宅小区,新政策规定:电梯运行费采取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分摊办法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计收电梯运行费的,现行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低于0.30元/平方米·月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高于0.30元/平方米·月的下调0.02元/平方米·月(下调后低于0.30元/平方米·月的按0.30元/平方米·月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住宅小区电梯电价的下调。前期,根据国家、省规定下发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淄博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0.555元/千瓦时。相较此前执行的工商用电价格0.8174元/千瓦时,降幅近32%。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电价降低带来的实惠,淄博市物价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多方征求了意见。在反复论证、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既要保障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又要便于实际操作的原则,及时做出了这次政策调整。
淄博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减轻居民电梯运行费负担,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收费行为,有助于化解物业服务企业同小区居民的矛盾纠纷。此政策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