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楼漏水淹了电梯 告31楼邻居索10万赔偿?
家住11楼的住户家因漏水受损,她却把31楼的邻居给告了,讨要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这是咋回事儿?
11楼跑水淹停电梯
高女士在东陵(浑南新区)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11楼的高层住宅。她家和楼上不少邻居都在露台接了一根管子到楼外的排水管道,用于洗衣机的排水使用。2013年2月份,高女士回老家朝阳过年。2月18日下午,高女士突然接到小区物业公司打来的电话,说她家屋内漏水了,水从门缝流到走廊时,把电梯都给淹坏了,造成电梯停用。
第二天,高女士返回沈阳家中,发现露台外的排水管道11楼以下已经全部“冻死”了,水是从楼外排水管道经露台反流到室内的,导致她家室内全部被淹。也就是说,有楼上居民使用了洗衣机,洗衣机在排水时将水都排到了高女士家。随即,高女士给楼上的居民逐一打电话询问是否在露台使用洗衣机。当电话打给31楼住户时,高女士听到对方使用过洗衣机。次日,高女士找到31楼住户,并偷偷录了像。
告31楼邻居索要赔偿
随后,高女士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对方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高女士将31楼居民起诉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对此,31楼居民辩称,高女士所提供的录像是偷录的,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另外,高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损害发生的原因是自己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根据物业描述,高女士家跑水造成电梯停用,物业公司将高女士家中的进户水总阀门关闭后,发现水流逐渐减小,可见是高女士自家水路问题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另外,高女士接到电话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赶回来,而是第二天回来的,她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
举证不利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跑水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高女士家中的进户水总阀门关闭后,发现水流逐渐减小。因事件发生当天,业主家中无人,无法进入跑水现场,具体跑水原因无法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11楼住户家中漏水是事实,但根据庭审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漏水原因以及漏水由31楼住户使用洗衣机导致,进而无法确认高女士的损失应由31楼住户承担。高女士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