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设计需重视

  昨天,盼望已久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终于出台了,并且规定从2014年开始在石家庄全市范围内进行试点,这绝对是一条利好消息。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是一件新鲜事物,但要使此举真正落到实处,一定要注重程序设计。法学界有一个基本观点,叫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意思是说只有保证程序上的公正,才会有审判结果上的公正。将这个观点移植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也是很适合的。

  举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来做说明吧。开着豪车吃低保或住廉租房,是不少地方屡次被媒体曝光的丑闻,也有人称其为“腐败”现象。将这种行为定义为政府官员的“腐败”可能有些冤枉,因为产生这种行为的土壤在于制度设计上的失误或不完善,其中就有程序方面的不严谨。为什么开着豪车还可以申请低保呢?是因为车主人“下岗”了,“下岗”没了收入自然就需要救助,这属于实体上的问题;低保本来是发放给那些没有收入或收入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困难人群的,既然已开上豪车,就不再属于困难人群,应该剔除他领受低保的资格,这属于程序上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可能会存在着某些漏洞,但漏洞的存在还不是最可怕的,更可怕的是没有一个透明、公平的程序来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根据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的原理,为了使制度的实施带来最大程度的社会公正,就必须强化程序上的设计。还是拿前面的例子来说,如果有一套严密的程序来审核低保申请人的资质,像入户调查、社区走访等等,就会弄清申请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也就不会出现开着豪车吃低保的事情了。入户调查、社区走访都属于程序上的,你看是不是很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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