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民双方自愿买卖小产权房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不能入市流通,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雁峰区一村民李某将购置的小产权房转卖给非本村村民刘某,刘某装修且已入住。孰料村委会对这桩买卖提出质疑,要求刘某退出房屋,未果后,村委会将李某和刘某告上法院,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入市流通,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村委会对买卖小产权双方提起诉讼的案件,认定李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自愿买卖小产权房 村委会起诉合同无效
2006年,雁峰区某村委会在该村兴建村民拆迁安置房,用于安置之后,将剩下的房屋由村委会统一出售,该安置房坐落的土地性质为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通过合法途径向村委会购买了房屋1套。2009年5月,李某与刘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将所购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系衡阳市城区市民,非该村成员),刘某购买房屋之后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已入住。
事后,村委会发现李某私自转卖住房,要求刘某退出房屋,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村委会向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只能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转让,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但李某和刘某均认为,双方买卖房屋系双方自愿,且村委会不是合同主体,不能对他们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雁峰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中,李某明知其拥有的雁峰区某村68号的房屋系兴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转让,仍与市民刘某签订《购房协议》,侵犯了该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性组织,对侵犯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民事行为有权提起诉讼,故李某、刘某认为村委会非合同主体,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
提醒:小产权房不能入市流通
由于城镇化的进一步加快,房价暴涨,在高房价高利润驱动下,许多村民、组织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或集体土地,大量兴建住房,然后对外出售。
虽然很多购买小产权房的市民,知道不能办理“两证”,国家亦明文禁止买卖,但他们认为,能否办到产权证、国家是否认可不重要,关键是便宜,自己能住、双方不扯皮就行。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非法买卖小产权房不能入市流通,即使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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