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开始施行
今后市民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标准心里有谱儿了。记者从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获悉,今日起,《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屋征收组织和原则、征收计划和决定、征收补偿和评估、征收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房屋调查登记结果需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办法》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项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登记予以配合。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征收补偿标准不低于当日市场价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之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旧城改建半数被征收人有异议开听证会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评估房子需逐户实地查勘并公布结果
《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实地查勘评估,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实地查勘的估价师和区房屋征收部门人员等共同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并修正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
土地使用权等纳入房屋价值补偿内
《办法》规定,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同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