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明确电梯安全责任

提要: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要求建立电梯“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加上今后使用管理单位比较青睐于原厂维保,都对电梯制造企业提出全新要求。

  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9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比,《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表明针对特种设备领域的安全保障已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2年8月开始征求意见,今年4月开始第二次会议审议,6月29日便正式通过,从上述时间安排紧迫程度可以看出,特种设备行业急需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类,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101条条款中,出现的频率高达26处。在最近电梯事故频发的背景下,《特种设备安全法》能否“织好”安全之网?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能否发挥效力?是否能推动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法明确电梯安全责任

  电梯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是电梯生产企业、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还是业主?上述关联对象似乎都对电梯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真正出了事故各方都能找出推卸责任的理由。

  然而这种现象正在被6月29日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打破。

  与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不同,《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在第十三条细则中明确提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明确主体责任对于解决电梯安全的顽疾非常有帮助,这部法律出台对于规范电梯安全运行各方的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评价称。

  最大亮点:分清责任

  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市场部协理李向阳从去年《安全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就开始关注此法。他表示:“与之前《条例》相比,《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分清责任,对电梯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与使用环节责任做了区分。”通俗来讲,过去电梯制造厂家对电梯的安全承担无限责任,现在变成电梯厂家只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使用环节的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来承担。

  在李向阳看来,将使用环节的责任从电梯制造厂家身上剥离有其合理性。他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举例,在报道交通事故时,事故原因不外乎闯红灯、酒驾、超速等,很少听说是因为哪个品牌的汽车造成的,因为大多事故并不是汽车本身产品的质量造成的。但在电梯行业,电梯生产企业以品牌背书,承担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为此付出商誉代价。

  电梯使用环节的责任谁来承担?根据《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解释,比如小区,就明确了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它对电梯安全负首要责任。原来出了一些事故都推来推去,这次《安全法》明确:在维修、保养时发生事故,救援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制造、维保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落实责任:建立“身份证”

  虽然《安全法》对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环节的责任主体都做了明确,但假如出现事故,各个环节都表示尽到了责任,如何鉴定究竟是谁的责任?

  对此,建立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的完整信息可追溯制度成为《安全法》的又一大亮点,即给电梯建立“身份证”制度。

  其实,对重要产品建立可追溯制度,已成为保障安全的国际惯例。对于电梯来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

  《安全法》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然后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除了上述移交文件外,还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一位档案学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在电梯出现事故时,通过查看上述档案,就可以分析是质量问题还是保养问题,明确问题出在哪个环节,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如果电梯档案健全的话,会大大降低电梯事故的发生率。”

  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称,本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维保单位:抬高准入门槛

  200万元!这是本次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人的罚款上限。

  这对电梯维保行业来说威慑力还是很大的,因为《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了各个阶段的责任划分,而此前发生的电梯事故中,多数都是由于维保方面的问题引发的。

  然而,国内电梯维保单位的行业准入门槛最低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假如发生重大事故,确定是维保单位的责任时,预计死亡赔偿就可能超过注册资金的一到两倍,比如5月份深圳电梯夹死女实习医生的赔偿金额就达到130万元,更不要说再交罚款。小的维保企业根本没有承受这样风险的能力。如此一来,发生事故后,维保公司很可能关门逃之夭夭,等风声不紧时,换个名字再注册一家公司。

  一些电梯业内人士预测,在国家还没有整体提升电梯维保行业准入门槛之际,《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之后,原厂维保业务的提升,也将渐渐提升维保行业的准入门槛与维保能力。

  一位对国内电梯制造企业与维保企业深有研究的资深电梯从业者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未来维保单位要靠差异化竞争才能继续生存。

  目前,普通的电梯维保单位与原厂维保是竞争关系,多数时间它们是在低价抢食市场。“电梯维保单位应该利用自己的服务优势与原厂形成配合与互补。因为随着电梯技术越来越发展,第三方维保应该提升技术进步能力,假如连制造厂家的电梯是怎么做的都不知道,怎么来维保该厂家的电梯?”上述电梯从业人士反问。据他介绍,“配合”就是得到原厂的技术支持,了解电梯的一些核心协议,得到原厂的认证与授权来维保电梯;“互补”就是在原厂能力比较薄弱、偏远的地方随时处理电梯维保业务,弥补原厂的不足。

  物业公司:责任理念有待提升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细则“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表述,确定了物业公司对使用过程中的住宅电梯需负首要责任。

  其实这条细则并不突兀。据了解,在去年5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广东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也就是说,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广东的规定是非常好的,对于厘清电梯的安全责任并从根本上解决电梯安全问题非常关键。”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表示。

  然而,国内的物业公司似乎还没有做好准备,或者是已经做好了“应付”准备。北京一家负责高端住宅项目的物业公司经理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假如电梯出了事故肯定是合作的维修单位来承担责任,这些都会在合同中以具体条款形式规定好。另外,物业公司针对电梯还会购买机器损坏险、公共责任险等。

  如此一来,物业公司在电梯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但上述物业公司经理也强调:“我们选择的电梯维保公司一般都是大型电梯生产企业比如奥的斯、日立等授权维保的单位,维保价格可能会贵一点,但相对来说更规范一些。而国内一些小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有限,可能就会选择一些规模小、费用低的维保公司,假如发生事故就麻烦了。”国内一位知名物业管理专家对此条款的执行力度也并不看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假如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过程记录,比如及时与甲方签署确认书,证明物业公司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公司可能就不会承担责任了。”与此同时,国内一位业主权益专家也表示,除了受托人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外,细则中还明确“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他提醒记者,“你可以多关注一下业主自行管理时,电梯使用单位如何来确定的问题。”在他看来,居住电梯安全问题将极大地促进以楼为单位建立楼委会的需求,而楼内物权共有与他楼无关的特性,打下了以楼为单位召开共有人(业主)会议做决策的法律基础。

  电梯企业:终身制或促盈利模式调整

  虽然使用环节的责任从电梯制造厂家身上剥离,但在明确责任主体全盘规则调整背景下,电梯制造企业并不是责任减轻了,而是又面临着新的挑战了。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要求建立电梯“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加上今后使用管理单位比较青睐于原厂维保,都对电梯制造企业提出全新要求。

  电梯制造“终身制”

  “目前还没有听说国内电梯有召回的例子。”一家中外合资电梯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表示,召回的产品一般是有设计缺陷,在汽车行业比较常见,大家也都比较熟悉。

  这次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因为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统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电梯的召回制度是第一次在特种设备法规中提出,但产品的召回在质量法和其他产品中早有规定,电梯产品也包含在内。”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透露,实际上电梯行业几个负责任的企业已经实施了几次对电梯部件产品的召回与更换,“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在特种设备的法规中提出,对电梯制造企业是有压力的。”上述负责人表示,以前可以说电梯出厂之后只是更换配件了,责任也多在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现在明确了有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等于说电梯制造企业是终身制了,这样制造企业会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以免日后造成召回导致成本的激增。

  电梯制造企业不仅对电梯的安全质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还要求电梯在投入使用后,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而对于没有及时报告的,责令电梯制造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论是召回制度还是日后的跟踪调查,在上述电梯负责人看来,都是对制造企业综合性要求的提升。首先是对电梯制造企业质量的要求,因为电梯制造企业对调查了解的情况都应当做出记录;其次假如公司的服务不到位,或者是跟踪能力不足,都会直接影响制造商的生存。

  “国内某些知名品牌的电梯企业甚至都没有自己的安装队,今后行业的规则将被打破,加大企业生存难度,要么被淘汰,要么加大管理投入。未来整个行业会踏上适者生存、综合实力说话这样良性发展的道路。”上述电梯企业负责人预测。

  赚“快钱”模式面临转变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曾表示,国外电梯维保工作70%由制造企业来承担,而我国正相反,比例只有30%。与之相对的是,国内拥有电梯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达456家,拥有安装维保资质的企业达5867家。

  未来上述数字可能都将发生变化。随着《特种设备安全法》在使用环节明确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使用管理者对于电梯维保单位的选择更加谨慎。“假如小区物业公司选择能力低、水平差的维保单位,要是出了事故,过去可以将责任推给维保公司,现在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市场处协理李向阳表示,这会促进电梯原厂维保率的提升。

  张乐祥也表示,《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要求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制造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提升服务起到促进作用,进而某种程度上会推动原厂维保。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制造公司都有原厂维保的能力。据了解,电梯行业内知名大品牌原厂维保率也仅占20%~30%。这有小维保公司低价抢食市场的客观因素,也有电梯生产企业维保方面投入少的主观因素。目前,大多数电梯制造厂家采取轻资产战略,将维保环节外包,自己只是输出品牌。

  “建立生产线、扩大产能远远比增加维保能力要简单得多。”李向阳表示,电梯制造厂家产能1年从5万台扩展到6万台,可能在成本、价格方面做好控制就可以了,但是要想将维保队伍从3000人扩展到5000人,需要时间与大量费用的投入。因为一名具备基本维保技能的员工培养是需要时间的。“永大电梯现在维修人员上岗之前需要先在培训中心接受6个月的技能培训,才算基本具备维保能力。”另外,电梯制造企业假如只开展生产制造销售电梯业务,投资少回报快;而建立维保队伍的投资相对比较多,回报也比较慢。

  李向阳举例,假如在一个偏远的县城卖出几台电梯,原厂维保背景下需要为了这几台电梯建立维保点。“这样的维保点肯定是亏损的,永大电梯原厂维保比例已经做到60%,在维保方面的回报是基本持平,勉强维持。”在未来物业公司与业主越来越多选择原厂维保服务的压力下,针对整个电梯制造行业,李向阳表示,中国的电梯制造企业必须做好长期经营的准备。只有这样,企业才会将大量的人员、费用、资源投入到维保体系中,为原厂维保建立自己的队伍。“倒逼那些在生产制造方面跑得快的企业放慢脚步,等一等维保队伍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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