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电梯维保金由业主承担 存隐患予以查封

提要:昨日,宜昌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查封。

  昨日,宜昌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查封。

  维护保养资金业主筹措承担

  《办法》明确了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及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的承担主体。住宅电梯维护保养资金从物业综合服务费、专项服务费、业主分摊资金中支出,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业主大会应及时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并督促业主续交。对无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则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业主自行筹措。有物业经营收益的,经业主同意从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收益中筹措。

  安装、改造不得转包或分包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住宅电梯。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根据规定,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未按要求安装电梯、质量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住宅工程,住建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将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使用管理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对申报的电梯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也不得继续使用。

  存严重事故隐患的予以查封

  同时,质监督门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住宅电梯监督检查,对使用管理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依法予以查封。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办法  承担主体  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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