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

提要: 18名购房者分别购买宾阳县一楼盘的商品房,几年后才发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遂起诉开发商索赔。7月5日,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业主: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2006年11月,王女士在宾阳县...

  18名购房者分别购买宾阳县一楼盘的商品房,几年后才发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遂起诉开发商索赔。7月5日,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业主: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

  2006年11月,王女士在宾阳县商贸大道中段南排18号商城公寓购买一房屋,于2008年取得房屋产权证。

  2011年底,王女士等18名业主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仅为50年,而不是70年,他们认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严重缩水。此时,他们想起 开发商售房时隐瞒了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业主们还查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合同中未就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作出约定。这18名业主认为,因开发商 故意隐瞒,让他们误认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才被误导买房。开发商此举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2012年,18名业主起诉宾阳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每名业主3万元到4万元的损失,并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商品房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开发商:没有违约拒绝赔偿

  在业主维权时,开发商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开发商称,宾阳县商贸大道中段及装饰市场片区的土地使用权均为50年,他们开发的该宗土地的类别为商住综合用地。法律规定,这类土地的使用权年限最高为50年。因此,他们没有违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开发商认为,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业主们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是50年或70年都不影响对现有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此外,5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 让金,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业主要求他们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谈及商品房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一事,开发商表示,他们已申请办理,相关部门口头告知待通知后再办理。

  法院:驳回原告索赔诉求

  今年1月,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居住 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因此,被告所开发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损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

  宾阳县法院遂作出判决: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将原告王女士等18名业主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办法,驳回原告王女士等18名业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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