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规定发布 博士住标准90平米
在哪建?
可集中建设也可配建
5日,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据介绍 ,岛城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
“人才公寓建在哪里”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岛城人才公寓的建设选址相对灵活。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市人才公寓建设办相关负责人说,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与科技孵化器和产业园区同步建设配套。
人才公寓布局要综合考虑居住人员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住人员的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记者注意到,根据人才类别的不同,岛城人才公寓的户型面积分为 180平方米、14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75平方米和65平方米6类户型。其中,符合条件的博士和博士后,可以享受90平方米的标准。
谁来建?
单位可自建人才公寓
什么样的单位可以自建人才公寓?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四类模式。
一是由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
二是用人单位自建,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是按比例配建,园区按照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为住宅的,在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的基础上,应按照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20% 的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此外,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以及租赁 、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设数量。
多少钱?
价格比商品房低两成
人才公寓如何确定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
据介绍 ,产权型人才公寓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 的幅度内确定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整个项目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限定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人才公寓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土地供应方面,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以出让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能卖吗?
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在产权和使用管理上,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 房地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
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上市交易时,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 ,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超过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
出售价格上,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一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但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谁能住?
市区无房才有资格申请
什么条件的人才,有资格申请人才公寓?
据介绍 ,岛城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或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投资创业人员,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促进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 、住房补贴和免收租金人才公寓政策不予重复享受。
市财政投资筹集的部分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办公地址在市南区 、市北区、李沧区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及中央、省属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以上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
产权型人才公寓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擅自将所购买的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且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之内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产权型人才公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人事关系调离青岛或不在青岛工作和生活的;在限定的区域购房的;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咋支持?
建公寓免税费还享补贴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人才公寓的建设,岛城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于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应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列入本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对列入本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