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66家石材企业发起维权战 争取生存机会
来源:东南网
晋江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整体退出转型,近期再起波澜。当地66家石材企业因为不服晋江市环保局作出的“停产、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自去年年底以来分两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尽管近期晋江市法院相继判决两批企业败诉,但他们仍再次向泉州市中级法院申请上诉。明知打赢官司的几率很低,然而这些企业表示,将把官司打到底,争取最后的生存机会。
为何状告
一家石材企业的关停之路
最近四年,每年年产值上千万元,纳税都超过100万元,还作为纳税大户获得镇政府表彰授牌。这样规模的石材企业,在晋江市永和镇数百家石材企业中也是位居行业前列的。然而,晋江南翔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文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企业会因为缺了一张土地证,在今年2月5日被晋江市环保局责令停产直至验收合格,以及罚款6万元。“按照晋江市政府对于石材行业的整治手法,验收大门已被关闭,南翔石业实际上已被判死刑:也就是永久关停。”
数十亩的厂区,堆满了各种荒料和加工好的各种石材产品,6月22日,记者走访了南翔公司,厂区里切割机轰鸣的作业声,呈现出一派忙碌的生产景象。现场一位管理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产品主要远销欧美、中东等海外市场。然而,石头搭盖的老旧厂房与现代厂房夹杂,也是这家公司的另一个显着特点。“这些厂房都是过去10多年的不同时间点,因为扩产需要分别建设起来的。在泉州,很多民营企业不都是这么发展起来的吗?”蔡文艺说。
“南翔石业创办于1998年,2003年我也曾补办过土地证,但好像因为不符合城乡规划,没有下文,后来这事我也没太用心,就这么耽搁了。”说起被关停一事,蔡文艺满腹委屈,他说国内哪家民营企业不是从小作坊成长起来的,各方面条件和手续自然不规范。据悉,晋江只有数十家石材企业拥有临时排污证。
66家企业发起维权战
由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2009年晋江市政府决定以壮士断腕般的决心,推动石材业整体退出或转型的整合,并明确规定2012年7月31日全面退出转型。不过,也有59家企业在同时符合纳税额度、环保记录、用地手续、经营范围等11个晋江市政府制定的严厉的认定条件后,被允许以“工艺石”企业继续生存。而南翔石业等31家企业因为缺乏土地证,以1个条件之差,最终被纳入关停对象。据悉,晋江共有100多家有证的石材企业,因为只差一项或几项条件,它们全都被以违反“三同时”制度,被晋江市环保局责令关停。
据了解,所谓的“三同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简称“三同时”制度)。
不过,记者近日在永和采访期间,发现不少本应关停的石材企业,至今仍在正常生产,只是在相关部门巡查时,避避风头。“没办法,这么大一家企业,几十号员工连家属算则有几百人要养,不可能说关就关。”另一家停产的石材企业老板许总对记者说。
除了私自继续生产外,这些企业还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合法的生存之道,于是便有了这次集体状告晋江市环保局的行动。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在打官司之前,这些企业已依法向晋江市环保局、泉州市环保局要求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结果是维持原处罚。
于是其中的66家企业(其余企业主动放弃)分两批(第一批30家、第二批36家)分别于2012年11月26日、2013年2月20日先后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这次打官司的66家石材企业均有一定的规模,年产值大多有几百万元。
官司焦点
焦点一:“临时排污证”能否视同验收合格?
第一批30家企业(即原告)认为,晋江市环保局(被告)所作《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其主要理由是:1.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向原告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明确原告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已达到零排放标准,符合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视为验收合格。2.假设原告存在被告所述之违法事实,那么也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而且也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
不过晋江市环保局辩称:1.在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依法必须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为此被告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并告知其享有陈、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被告对原告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不能视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不能免除原告违反水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所应承担的责任。3.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其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主张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没有法律依据。
2013年3月11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维持晋江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企业均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作出判决。
焦点二:法律适用是否合适?
在吸取了第一批企业的败诉原因后,第二批36家企业改变了打官司的焦点,认为“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系循环使用水资源,污水‘零排放’,不存在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同时,被告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企业生产过程污水‘零排放’,被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原告,适用法律错误”。
不过,晋江市环保局认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三同时制度”,原告作为石材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须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才能投入生产。
今年5月29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均维持晋江市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企业除泉州南华石业有限公司外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