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靖边无证驾驶酿事故 肇事司机为何逃之夭夭
2013年6月2日14时30分许,家住陕西省靖边县杨米涧乡镇罗堡村的徐常刚夫妇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回家路上时,不幸与迎面过来的宁AN1405号黑豹牌小型汽车相撞,据了解,车主张玉军家住靖边县新城乡韩家沟村,而该辆宁AN1405号黑豹牌小型汽车的真正车主却是家住靖边县五里湾乡苏家湾村罗朋飞。
事故发生后,徐常刚夫妇已经撞到在地,足足被撞出七八米远,据目击者介绍,徐常刚当时属于半昏迷状态,而妻子蒋静梅已经昏迷不醒,伤口上血流不止。情况非常危急。根据徐常刚回忆,因为当时形势严重,徐常刚又没有带手机,看见肇事司机张玉军下车后,徐常刚要求张玉军打电话报警求助,但是,张玉军便以自己手机在车上为借口逃离事发现场。据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尤兴致介绍,事故发生四小时后,杨米涧交警中队已经确认肇事司机身份,然而肇事司机张玉军直到第二天下午三点四十左右才到杨米涧交警中队报案。

图为摩托车驾驶员徐常刚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图为徐常刚妻子蒋静梅转院至银川武警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更为离奇的是,逃跑后无证驾驶的肇事司机张玉军在杨米涧中队录完口供后被当即释放,至记者采访当日仍未受到行政拘留等相关处罚。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者看到了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张玉军、徐常刚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徐常刚驾驶摩托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图为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 。
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看到,当事人徐常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无证驾驶小型汽车的肇事逃逸司机张玉军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图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
6月20日,记者一行来到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采访了受理该交通案件的交警尤兴致。当记者问到,为何不依据法律对无证肇事司机张玉军进行拘留时,他的回答却出乎意料,他说:“因为肇事司机张玉军年龄过大,所以没办法对他进行拘留”。显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年龄原因而逃避法律追究是一概予以否认的。其次,记者又问到,肇事司机张玉军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报警、救护伤者等任何措施后逃离事故现场,并与第二天三点四十左右才报案,这是否造成肇事逃逸罪,他的回答却是:“只要肇事方在24小时内进行报警或自首都不属于肇事逃逸。”而在记者的随后的了解中,根本就没有24小时内自首不属于肇事逃逸这一说法。并且,截止事故发生至张玉军报案,时间已经长达25个多小时。

图为受理该案件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指导员尤兴致。
最后,记者又来到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访中,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雷治斌告诉记者:“目前案件已经受理完毕,如果对最初责任认定存在疑义,那么只能向上级单位申请复议,并且对于肇事司机张玉军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仍需要进一步探讨。”显然,他的行为是在包庇肇事司机张玉军在此次事故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截止记者采访当日,事故已经发生近二十天,而无证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小型汽车的肇事司机张玉军以及原宁AN1405号黑豹牌小型汽车车主罗朋飞都未受到任何处分,仍然逃之夭夭。相反,徐常刚夫妇却因耽误最佳抢救时机,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据了解,徐常刚妻子蒋静梅因多处粉碎性骨折已经转院致银川进行手术治疗。据徐常刚家人介绍,截止6月20日,两人医疗费用已经花费十多万。但肇事司机张玉军仍逃之夭夭,不见任何踪影。
对于此事,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事故发生后,徐常刚夫妇已经撞到在地,足足被撞出七八米远,据目击者介绍,徐常刚当时属于半昏迷状态,而妻子蒋静梅已经昏迷不醒,伤口上血流不止。情况非常危急。根据徐常刚回忆,因为当时形势严重,徐常刚又没有带手机,看见肇事司机张玉军下车后,徐常刚要求张玉军打电话报警求助,但是,张玉军便以自己手机在车上为借口逃离事发现场。据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尤兴致介绍,事故发生四小时后,杨米涧交警中队已经确认肇事司机身份,然而肇事司机张玉军直到第二天下午三点四十左右才到杨米涧交警中队报案。

图为摩托车驾驶员徐常刚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图为徐常刚妻子蒋静梅转院至银川武警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更为离奇的是,逃跑后无证驾驶的肇事司机张玉军在杨米涧中队录完口供后被当即释放,至记者采访当日仍未受到行政拘留等相关处罚。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者看到了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张玉军、徐常刚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徐常刚驾驶摩托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图为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 。
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看到,当事人徐常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无证驾驶小型汽车的肇事逃逸司机张玉军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图为: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
6月20日,记者一行来到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采访了受理该交通案件的交警尤兴致。当记者问到,为何不依据法律对无证肇事司机张玉军进行拘留时,他的回答却出乎意料,他说:“因为肇事司机张玉军年龄过大,所以没办法对他进行拘留”。显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年龄原因而逃避法律追究是一概予以否认的。其次,记者又问到,肇事司机张玉军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报警、救护伤者等任何措施后逃离事故现场,并与第二天三点四十左右才报案,这是否造成肇事逃逸罪,他的回答却是:“只要肇事方在24小时内进行报警或自首都不属于肇事逃逸。”而在记者的随后的了解中,根本就没有24小时内自首不属于肇事逃逸这一说法。并且,截止事故发生至张玉军报案,时间已经长达25个多小时。

图为受理该案件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米涧中队指导员尤兴致。
最后,记者又来到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访中,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雷治斌告诉记者:“目前案件已经受理完毕,如果对最初责任认定存在疑义,那么只能向上级单位申请复议,并且对于肇事司机张玉军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仍需要进一步探讨。”显然,他的行为是在包庇肇事司机张玉军在此次事故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截止记者采访当日,事故已经发生近二十天,而无证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小型汽车的肇事司机张玉军以及原宁AN1405号黑豹牌小型汽车车主罗朋飞都未受到任何处分,仍然逃之夭夭。相反,徐常刚夫妇却因耽误最佳抢救时机,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据了解,徐常刚妻子蒋静梅因多处粉碎性骨折已经转院致银川进行手术治疗。据徐常刚家人介绍,截止6月20日,两人医疗费用已经花费十多万。但肇事司机张玉军仍逃之夭夭,不见任何踪影。
对于此事,本报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