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伪造门”质疑不断
阅读提示: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了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海公司”)伪造公文骗取办理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13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1001厂项目”)土地手续一案。公开资料显示,御海公司开发1001厂项目时,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该公司80%权益。
8月20日,发布“华远地产疑曾伪造公文”报道后,引起各方极大关注。22日和23日,华远地产连续两日连发声明和公告,表示伪造公文事件与其无关。然而,媒体和公众对其的质疑却并未因为其发布的“澄清公告”而消除。
华远仅是“一家之言” 应有“连带责任”
华远地产23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同时总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中止办理该合作项目的一切手续”的事情是其事后才知道的,而且“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约定由1001工厂办理军队内部建房报批手续。华远地产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
对于华远地产的公告,1001厂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红骥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华远地产阐述的理由仅仅是一家之言,自己的理解并不一定就是最终结果。” 钱红骥说,基于《担保函》本身和国土部认定的事实,华远地产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何雁明教授对《华商报》表示,即使华远地产的确没有直接责任,但是其身为问题公司大股东,肯定有内控制度,理应负有监督的职责,出现伪造公文这么严重的问题,至少应有间接连带责任。
“任何公司高层,对旗下公司的重大决策或变更,不可能不知道,不可能不汇报给最高决策层。这是难以置信的。”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常务理事陈真诚向《南方都市报》记者评价此公告时表示,“不管报不报、披露不披露,只要是造假发生在其股权转让之前,就脱不了干系。”陈真诚说,华远的行为不排除是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为避免事情闹大而采取的丢卒保车的策略。
华远信息披露再被疑
华远的澄清公告显示,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公告还披露华远地产正因此事惹上了官司,2010年8月2日,华远地产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
以上两项事件华远地产为何当时没有公开披露呢?华远均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披露为由作为解释。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该事件是否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并不影响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兰才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均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晓柯对《证券日报》表示:“从整个事件的发展来看,华远地产在卖出立丰御海股权时,其至少应该了解到有关部门在调查该公司的土地问题,所以华远地产在出售该公司股权时的披露至少是不全面;而如果华远地产当时已经知道了该公司伪造公文的情况,那么其上述的披露就存在误导性,违反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属于很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上市公司及其高层都要接受处理。”
小股东”含冤沉默”?
在澄清公告当中,华远地产“撇清”了自己的“责任”,既然当时占御海公司80%权益的华远地产自称与伪造无关,那么伪造公文的责任就全被推到了御海公司当时的小股东西安立丰公司身上。
立丰方面对此又有何说法呢?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立丰公司只对此回应称,“我们是被冤枉的”。至于为何冤枉、为何造假等疑问,立丰公司人士以“集团要求所有人保持缄默”为由不予评论。
据公开资料显示,立丰公司曾开发了西安 “西安国贸大厦”、“立丰公寓”、“中银公寓”等多个地标性项目,立丰公司控制人颜明在西安商业地产界颇有实力。颜明1986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2002年颜明加入了由任志强、王石等人发起成立的“中城联盟”,逐步建立了合作关系。
《每日经济新闻》还披露,在立丰公司总部,华远地产出版的《华远地产》等内刊随处可见,可见此前双方的关系之紧密。记者多次联系颜明,但立丰人士以其不在办公室为由婉拒了采访要求。
对于立丰公司的态度,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郑晓东律师对《华商报》表示,这好比是两个人一起做事,结果应该是要共同承担的,立丰的沉默未必意味着会单独承担如此的结果,其态度反而可能让人更多猜测。
到底谁在作假?
华远地产的澄清公告中还表明,为防范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
《南方都市报》质疑称,对造假毫不知情的华远地产为何如此注重防范风险?如果是对立丰公司不信任,为何又要参与投资,并成为御海公司的大股东?如果是对风险监控一贯谨慎,那么身为当时御海公司的大股东,为何对前期相关手续准备工作不闻不问?
“伪造门”事件到底是谁在作假?目前还是一个谜团待解的“罗生门”。
根据华远地产的公告,华远于2010年8月2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通知,1001工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御海公司、被告二为立丰公司、被告三为原北京华远。而诉讼的起因就是“伪证”。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钱红骥表示,“谁做了假?谁有可能作假?我相信司法机关不日会有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据了解,9月6日就是法院要求各方出示证据的时间了,或许这一天谁作假就会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