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1133元,即不超过2012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711元的三倍。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1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月。

  四、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2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分别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七、住房公积金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均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职工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2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八、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准确计算本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确填写调整清册,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九、单位未按要求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十一、各受委托银行应按要求,积极协助缴存单位做好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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