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建筑高度超100米就算火灾高危单位

  亚心网讯 (首席记者 王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属于火灾高危单位,严禁将避难层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划定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

  据自治区消防总队介绍,该《规定》是依照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指定的地方法规。

  该《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其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严禁将避难层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自治区消防总队解释说,这个范围不包括民用高层住宅,主要指商用写字楼、娱乐场所、酒店等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目前首府这种类型的高层建筑有11栋。

  该《规定》明确指出,公共建筑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粉刷、防水处理和外墙保温施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据了解,今后凡是被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场所和单位,将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监管,对评估差的单位,加大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新调整的火灾高危单位于确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其法定职责,督促其在告知后20日内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备案。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高危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抄告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单位,将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相关新闻:火灾高危单位

  □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建筑总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设有中央空调且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建筑的地下、四层以上,且建筑总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建筑总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

  □总储量达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达5万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达1万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规模容量达1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等。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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