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施工单位损伤古树名木要追责

  5月29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查通过《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因施工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造成死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

  另外,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占用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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