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以交付土地时间为准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部门在对一户房地产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候发现,该单位2012年5月和2012年8月,分别从国土部门有偿取得A地块和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当年进行开发后却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2012年度应当补缴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18万多元。

  税务分析:经过调查得知,该单位2012年度有两块土地,其中A地块43100平方米,B地块32000平方米。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A地块应当自2012年5月交付,B地块应当自2012年8月交付。该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了土地,但土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错误的认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开始计算。

  对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土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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