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避税假离婚 真夫妻假戏真做
佛山一对夫妻为买房避税离婚,妻子与卖方闪婚闪离,获房屋产权后拒绝复婚,丈夫诉诸公堂
新“国五条”出台,网上盛传各种避税攻略,其中最被“看好”的,就是“假离婚”。不过,在五年前就已成功运用这记“绝招”的阿强(化名),却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由于妻子拒绝复婚,他只好诉诸法院,而这让人哭笑不得的经历,也多少印证了一句话:“利益面前,婚约薄如纸”。
据来自佛山市各区婚姻登记部门的统计,近期离婚人数确有倍增趋势。其中一些自称“感情决裂”的夫妻牵手进出婚姻登记处,有的协议婚姻财产统归一方所有,有的甚至坦言是为二手房交易避税而来。有工作人员表示,婚姻自由写入宪法,离婚更是公民权利,因此婚姻登记处最多也只能加以劝导,并无权干涉。
对簿公堂 互曝离婚真相
2011年1月,阿强与前妻阿娇(化名)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阿娇偿还24万元房款。在诉讼过程中,阿强又申请追加阿娇的第二任“丈夫”黄某为共同被告。
法庭上,阿强说,黄某原本和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自己付了房款之后,却将房屋过户给了黄某当时的妻子阿娇,这明显违约,法院应当判决二人返还自己支付的房款。
前妻阿娇则辩说,房屋产权是经黄某公证赠与而取得的,阿强与黄某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关系。因此,阿强和黄某是恶意串通,合谋获取自己的财产。
这让法官都有些糊涂,不过黄某很快爆出猛料,说他与阿娇确曾登记结婚,但目的是应阿娇的要求帮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时逃避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原来2008年5月,为了安家,工作在顺德的阿强与妻子阿娇商量想在顺德买房,后看中位于顺德容桂的一套90多平米的小三房。经和卖主黄某商谈,最终双方将房价确定为24万元。
就在两人准备付款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一问,原来房屋过户的税费和土地使用权费,也需数万。由于事先已谈好,各种税费都由买家承担,两人想来想去,觉得这钱花得有点“冤枉”。
这时有“高人”指点,双方可以先离婚,阿娇和卖主再结婚,让卖主把房子赠与给阿娇,保证花不了几个钱,最多也就是花几个婚姻登记处的手续费而已。
二人当即找到黄某,把想法跟黄某一说,黄某称,当时也有点犯难,不过想想自己也没啥损失,何不助人为乐呢?
2008年7月2日,阿强带着妻子阿娇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次日,阿娇“火速”与黄某登记结婚。
14天后,黄某将房产“赠与”给阿娇,并办理了过户。按事先的约定,随后阿强分几次将房款打给了黄某。待最后一笔款到账的次日,黄某与阿娇又办理了离婚手续。
这段法律上的婚姻只持续了1个半月。其间,有“明白人”还告诉阿娇,房子是她和黄某婚姻存续其间取得的,小心日后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去一半。为了不留“手尾”,她与黄某又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归阿娇个人所有,并对此办理了公证。
到这,可谓真相大白。黄某说,自己不懂法,稀里糊涂地介入其中,现在被逼上法庭,真是苦头大了。
反目成仇妻子拒绝复婚
既然避税目的已达到,阿强和阿娇为何又会对簿公堂?
知情人士透露,阿强与阿娇当初约定,办完房产过户后就复婚,开始有房一族的新生活。
谁知阿娇获得房屋产权之后,便拒绝与阿强联系,阿强几次找阿娇提复婚的事,阿娇都避而不见。这时,阿强才恍然大悟,原来妻子已经变心了。
然而案件毕竟已发生数年,当时人们对假离婚避税还远没有如今盛行,即便黄某在法庭上戳破事实真相,阿强和阿娇还是不肯承认假离婚的事实。尤其是阿强,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对于自己和黄某的闪结、闪离,阿娇的解释说,黄某与自己结婚后不久,就与另外一名女子结婚生子,这说明是因为黄某的过错造成了二人的婚姻破裂。黄某为补偿自己,故以公证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
对此,阿强只好举旁证推翻阿娇的说法,说阿娇在与自己离婚的第二日便与黄某结婚,而后又于1个半月之后离婚,哪来的恋爱,又哪来的补偿呢?
有意思的是,在庭外,黄某后来又主动找到法官,推翻了此前在庭上的说法,说他和阿娇是恋爱而结婚,不是假结婚;因为造成另一女子怀孕,所以只能与阿娇离婚,再另外结婚。
不过,到第二次开庭,阿强解释黄某作伪证,是因为第一次开庭后,阿娇曾伙同一些社会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利诱。后黄某终不堪其扰,躲回外省老家。
一审判赔上诉后又和解
经审理,顺德法院查明,黄某与阿强确已建立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但黄某在收取了阿强的购房款后,未向其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反而将该房屋另行赠与给阿娇。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向阿强返还购房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与阿强签订买卖契约的时间是在其与阿娇结婚之前,但其收取购房款以及将该房屋赠与给阿娇的行为均发生在其与阿娇的婚姻存续期间,也即被告黄某所承担的返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产生在其与阿娇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故该债务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判决,让阿娇很是受不了,于是又上诉到佛山中院。昨日,佛山中院通报,在二审开庭后,阿娇又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予以准许。
这意味着,顺德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自动生效,进而黄某和阿娇需连带承担对阿强的赔偿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邵铭 通讯员 孙楠
法官说法
规避行为貌似合理实则存在巨大风险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翁丰好表示,本案是离婚避税最后招致诉讼的典型案例,虽非所谓的国五条引发的“政策性”离婚,但或许可以给正在为房子动脑筋的夫妻以警示。
翁丰好法官说,离婚避税不但婚姻双方当事人要承担“人财两空”的风险,作为卖方的房主,一旦与买方异性结婚,从法律上二者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权利义务就要与相关法律吻合,需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责任,极有可能像本案黄某一样要面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为避税假离婚、结婚,买方、卖方都要承担风险。
对于网络上盛传的“司法避税”借法院判决过户的手法,翁丰好说,这种做法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法院审理欠款纠纷中,判决时通常会对欠款数额和还款日期予以确认,不会直接判决“以房抵债”,即使当事人自愿申请以房抵债,也不会得到司法确认。
还有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形成虚假的抵押担保关系,这种虽然有可能被法院判决或调解过户,但到房管过户时需经法院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过户时也需缴纳正常的过户税费。
如果过户时,房主因房价上涨等原因不愿过户也不愿退款,买方还要在追讨房款上花更多精力。
对此,翁丰好进一步提醒,此类诉讼已经涉及虚假诉讼的范畴,新《民诉法》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一旦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离婚避税众议
@张思宁(辽宁社科院研究员):
如果连婚姻这么严肃、神圣的东西,都成为某些人用来规避政策、法规的条件,这种突破道德底线的避法现象令人担忧。
@詹国枢(人民日报海外版原总编辑):
“离婚避税”是消费者对于自身利益的消极保护,虽不好提倡,但也不必谴责。出现这些行为,恐怕也是政策制定者当初没有想到的。
@施杰(全国政协委员):
这种行为如果没法用法律法规来惩处,则可以通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来解决。比如对“政策性”离婚多发的个人,可在个人信用上给予差评,进而影响到其在就业、贷款、就医等方面优惠。
该案里的人物关系:
1、A男B女是夫妻,要买C男的房,谈妥价格;
2、A B离婚,B女与C男结婚;
3、C男办理赠与手续,将房子过户给B女,收钱后,BC离婚;
4、B女拒绝复婚,A男起诉到法院,要求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