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被泡 房主索赔34万
因楼上住户漏水,楼下李女士家被水泡,导致装修、家具等损失了近20万,关于赔偿事宜,楼上住户、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各执一词。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9年7月,李女士发现房子屋顶严重漏水,就与楼上业主张先生和物业公司联系,要求维修。后物业公司检查发现,漏水是张先生家的水管破裂导致。但张先生认为水管破裂是开发商的责任,不愿维修。直到2009年8月初,物业公司才修好水管。但李女士家的装修几乎完全被泡坏,至今无法住人。
无奈,李女士将张先生、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4万余元。鉴定书显示,李女士因房子漏水损失19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他们已尽到告知义务,他们无责任。开发商辩称,管道的质保期是2年。本案中房子交付时间是2002年,质保期限截止到2004年,房屋交付后,所有权已转移,除公共设施外,其他均归张先生所有,他应承担管理使用义务。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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