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协会约谈制度办法(暂行)
来源:中国建筑防水杂志
(2012年7月17日,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建筑防水行业健康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及时排除行业发展中的各种隐患,消除行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精神,特制定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指在协会认为有必要时,约请会员企业负责人针对某个问题或某些问题进行当面谈话的制度。建立会员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是开展行业自律的一种有效方式。当行业运行出现重大波动,出现重大问题,产生不良隐患时,及时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商讨对策,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各种隐患和问题,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三条 约谈内容和范围:
当企业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
(二)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三) 安全生产;
(四) 行业自律、市场价格、市场规范和不正当竞争;
(五) 知识产权;
(六)同行纠纷;
(七) 进出口贸易;
(八) 环境保护;
(九) 投诉;
(十) 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约谈安排:
约谈由协会领导人(理事长、秘书长)提出约谈对象,或由理事长、秘书长指定协会某部门、某工作人员进行。
邀约人应为会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主管人员。
约谈方式以面谈为主,电话约谈为辅。
邀约人(主约人)向应约人(被约对象)发出约谈通知书,如无特殊情况应约人应在指定时间赴约。
如应约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赴约,需在指定时间前24小时以上通知邀约人,并授权指定其他人员赴约。
面谈时,邀约方至少2人参加,并撰写约谈纪录,邀约人,被约人签字。
第六条 违约处理:
(一) 被约人无故不赴约,将被记录被约人诚信档案,与被约单位信誉评定挂钩。
(二) 被约人无故不赴约,协会将保留通过媒体曝光被约人发生的问题的权利。
(三) 被约人违约,2年内协会将不对被约单位提供品牌建设、企业形象宣传、产品推介方面的支持。
(四) 对问题严重的被约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问题处理:
被约谈人应该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并在约谈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邀约人全面整改方案,并在整改全部完成后向邀约人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邀约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现场考察整改效果。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