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 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业主家中被盗,状告物业索赔 

  法院依协议判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核心提示

  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损失完全由第三方犯罪行为所致,拒绝赔偿。昨日,巩义法院审结此案,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业主损失有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1370余元。

 【案例】 家中被盗,居民状告物业获赔偿

  2011年6月28日下午,巩义市民李先生返家发现家门被撬,家中的现金、首饰等被盗,损失4500余元。因小区物业未安监控设备,案件一直未破。

  与经济损失相比,安全感的缺失让李先生难以容忍。2010年8月,李先生就与小区物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标明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但事发时,该小区的监控设备并未安装到位。

  因此,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500余元。但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的犯罪行为所致;李先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特殊的财产保管合同。因此,拒绝了李先生的索赔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诉至法院。

  法 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协助警方维护物业区域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该案中,李先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财产保管合同,被盗主要因李先生自身保管不善造成,应承担主责。但李先生家的物品白天被盗,其中有电视机等大件物 品,物业安保人员没对可疑进出人员盘查,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李先生的损失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 物业未尽合同义务,应当担责

  针 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一般主张自己只对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业主家中遭受盗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生活 中,有专业物业管理的小区相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应更为安全,这是因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给业主安保措施;如果物业公司 疏于管理,应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物业方认为,李先生遭受的损失由第三方的犯罪行为所 致;李先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特殊的财产保管合同,所以拒绝赔偿。这一观点在法理上经不起推敲。在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中,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是业主财物 损失的直接原因,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那实际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对损害的发生客观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应被认定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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