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房产税征收有理 不存在法理障碍

提要:在收入分配方面,房产税能够调节收入分配环节中越来越突出的矛盾,如收入差距的扩大、分配过程中的不公等,房产税具有优化经济杠杆的功能。贾康表示,尽管房产税有诸多正面效应,但它不可能真正在全局改观方面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

  ⊙记者 朱文彬 ○编辑 枫林

  围绕房产税的争议仍在持续的论战当中。昨日,一向被视为房产税力挺者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广州针对房产税的反对意见进行了辩驳。他表示,房产税改革要采取渐进方式,并引入更多理性讨论

  贾康是在出席“城市观点论坛中国行2012年度论坛”时表达上述观点的。是否要大面积推广房产税试点,争论已久。贾康认为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反对意见:一是征收房产税属于重复征税;另一个是我国的土地制度在开征房产税的法理上存在硬障碍。对此,他进行了一番辩驳。

  “重复确实重复。”他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中国税制已经形成了多次征收的复合税制。“问题关键不是重复不重复,而在于重复搭配得合理不合理。”贾康建议,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老地老办法、新地新办法区别对待,在税务上作出必要的差异化。对于法理上存有障碍之说,贾康以英国土地制度以及我国国企征税为例,也认为上述说法不成立。

  在房产税推出要领方面,贾康认为,第一,房产税改革只能是渐进的,不要考虑很快地一下推到全局,必须允许进一步试验;第二,房产税改革应该是坚持只调节高端,若放弃这一要领,改革就无法进行;第三,应推动政府管理部门更开明地披露相关信息,如已进行多年的物业税模拟空转的试验等信息;最后,应引导社会各界更多做理性讨论。

  在他看来,讨论房产税改革,需要从服务全局的角度来看待几点问题。一是房地产调控新政怎样具备应有的长效机制建设的贡献。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一定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的强大发展引擎和动力源,要严防这一支柱产业产生偏差,以及这种偏差造成对全局的负面效应和对业界健康发展形成杀伤力,这是服务全局的目标。

  二是房产税改革一定要和分税制改革形成密切配套。他说,分税制改革于1994年建立而至今尚未真正落实。同时,十八大非常明确提出加快财税改革,非常明确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就是地方需要大力培养的主力型税种,这是改革必须包含的重要考虑。

  三是在收入分配方面,房产税能够调节收入分配环节中越来越突出的矛盾,如收入差距的扩大、分配过程中的不公等,房产税具有优化经济杠杆的功能。

  不过,贾康表示,尽管房产税有诸多正面效应,但它不可能真正在全局改观方面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单一一个税种不可能是万能的,”他说,一定要在顶层规划之下考虑方方面面的事项,很多点合在一起,才是一个顶层配套。而不能因为房产税不能解决全局问题而否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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