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老赖”?最高可罚15万

  物管想当“甩手掌柜”或者被炒鱿鱼后仍然赖在小区不走的话,今后都要小心了。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印发了的《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应当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且和业主、业主委员会就退出物业项目的交接事宜进行协商。另外,针对近年来曾经发生过的遭业主解聘的旧物管公司拒绝离场的情况,办法也明确了可以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退出。《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管企业:

  撤离需提前3个月通知

  《办法》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还应当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就退出物业项目的交接事宜进行协商;并且应当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同时,除被业主解聘的情况之外,物业服务企业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提前终止合同,擅自撤离物业项目的,自撤离之日起,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

  业主:

  没有物管可暂自治

  《办法》提出业主可在一定情况下对小区进行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业主、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管理责任。环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而一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退出物业项目的交接事宜进行协商;同时,应当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

  专营单位:

  不得因物管欠费而停水电

  《办法》也指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果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已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费用,不得因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重拳出击

  罚“老赖”

  今年5月,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就曾宣布,对两家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公司给予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额是最高额度——15万元。

  《办法》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项目的,业主、业主大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根据该条例,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同时,还将取消其2年内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资格;取消其3年内参与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资格。

  (作者:赖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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