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不满承包土地被征告国土厅越权审批
提要:7月31日下午,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伙佳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用批复的三件行政诉讼案件。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7月31日下午,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伙佳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用批复的三件行政诉讼案件。1992年3月,原佛山市南海县人民政府预征用原凤鸣镇三山管理区耕地,1997年12月被告批准了统征土地补办手续,上述征地属未批先征行为,其中原告有承包的5.232亩土地受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1998年重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超越审批权限,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粤地政[1997]132号、粤地政[1997]144号、粤地政[1997]145号三份用地批复,并补偿其因违法批地而遭受的损失每亩土地每年4000元。
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表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粤地政[1997]132号、粤地政[1997]144号、粤地政[1997]145号《用地批复》,是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决定,属于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情形,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上述三份《用地批复》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越权审批。原告撤销上述三份《用地批复》的请求没有法定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