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获公司赠住大房子 期满后公司索要房屋获支持
(记者 王俊莎)白女士于16年前参加牛奶公司举办的奖励促销活动,中奖喜得新公房免费居住权15年,即到今年1月31日为止。然而,牛奶公司届时欲收回房屋却遭白女士拒绝。近日,闸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牛奶公司的诉请。
1996年9月,牛奶公司举办促销抽奖活动,设“住大房子”奖一名,即买“小房子牛奶”的中奖者可享有上海市区一室一厅新公房的15年免费居住权。白女士有幸成为中奖人,同年12月5日,牛奶公司与白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乙方居住期限从1997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止”、“乙方如欲取得永久使用权,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今年1月31日,牛奶公司书面发函通知白女士于2月10日前交还房屋,白女士没有回音。于是,牛奶公司将白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
白女士表示,中奖时,牛奶公司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房屋是给自己永久居住使用,协议书上载明15年是因为当时人民银行规定,所有中奖奖励金额均不能超过5000元。实际上自己拥有永久居住权,请求驳回牛奶公司的诉请。
法院认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期限及起、止时间,虽然被告称原告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其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又无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难以采信。至于对 《协议书》第九条的理解,法院认为,无论从字面还是逻辑上,都无法得出被告当然享有系争房屋永久使用权的结论,而应理解为被告在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系争房屋永久使用权,现原告明确拒绝协商,故在原、被告约定的居住期限已届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于法有据,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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