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大王周伟彬陷系列房产纠纷成被告

提要:在购房者将刘淑贞、周伟彬、佛山中盟等诉诸法院后,刘淑贞也起诉了周伟彬,要求法院确认新怡乐花园的44套房产归其所有。购房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定金、房款、利息、契税等都可向刘淑贞、佛山中盟、周伟彬等追讨。

  网络检索资料显示,周伟彬生于1963年,顺德北滘人,曾在中学任教。1991年他以借来的8000元下海创业,推销自行研制的聚酯漆。至2001年,周伟彬以7亿元资产荣登福布斯大陆富豪榜,名列76位,此后连连上榜。

  2003年开始,周伟彬的事业遭遇困境。这一年,他因涉嫌偷税被拘留,2004年初交纳200万元保证金被取保候审。2006年10月,周伟彬被举报偷税漏税1500万余元。11月,周伟彬被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调查,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7年9月,广东省三水法院一审认定周伟彬偷税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11月,佛山中院终审判处周伟彬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而此后又传出他与其代理律师徐玉发因律师费闹出纠纷。

  昨日徐玉发在电话里向南都记者忆及此案,连说“想不到”。他说,想不到周伟彬虽称有数亿身家,却异常“小气”,乃至于要拖欠数千元的律师费,更想不到“二审帮他打到缓刑,他原本约定的其他报酬也一分未给”。他说,后经法院调解,他最后仅追回2500元。

  律师说法多重法律关系亟待厘清

  交了房款,过户不了,又退不了钱。在购房者将刘淑贞、周伟彬、佛山中盟等诉诸法院后,刘淑贞也起诉了周伟彬,要求法院确认新怡乐花园的44套房产归其所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房产权是以登记为准。昨日下午,相关资深房产律师接受采访厘清了这系列纠纷背后的多重法律关系。

  房产登记:隐名代理

  2010年9月7日,刘淑贞作为借款人与周伟彬签订《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刘淑贞承诺此笔款项用于拍卖大庆市产权交易中心、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联合公告2010年第004项下的全部转让标的,借款期为(自2010年9月6日至2011年3月5日)。到期之日借款人按照约定日期全额以现金或银行划账方式归还出借人。双方还约定将此次拍卖全部44套房产成交确认到出借人名下。

  律师认为,此借款协议虽可证实周、刘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单就登记在周伟彬名下的44套房产而言,这亦可理解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所谓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方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明,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从这个角度来说,购房户的相关损失,刘、周二人都要义务责任。”

  房产交易:委托代理

  2010年12月18日,44套房重新打包上市的“新怡乐花园”开盘。据悉,由于44套都归于周伟彬名下,因此交易每套房产都必须经周伟彬授权,再由刘淑贞以佛山中盟的名义销售。“从这个角度来说,中盟虽对外宣传是开发商,但实际上扮演的是房产买卖中介者的角色”。不过,由于周、刘借贷关系的存在,导致二者的委托代理客观上停留在形式上。“假如没有借款协议,佛山中盟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淑贞就是新怡乐花园的真正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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