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提要:(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附件:“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量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6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 实行能耗定额和级差电价,全市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电耗降低12% 节约97.06万吨标准煤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1、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订有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绿色建筑、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等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修订《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在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农村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实施原则、推进政策、实施主体、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加大标准贯彻力度
  根据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的基本原则,修订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率先使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的耗能指标达到节能75%的水平,使新建普通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达到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编制出版有关的通用设计图集,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供支持。修订有关的建筑节能施工技术与验收规范,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
  制订《北京市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订和修订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住宅产业化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为北京市推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住宅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
  编制北京市农村住宅节能、抗震等方面的设计标准、施工规程和分区域房屋设计参考图集,对建筑结构、抗震性能、保温隔热性能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的应用技术条件提出基本要求。
  制订和修订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规程、公共建筑分类计量技术规程、公共建筑用能系统节能运行节能监测与评审标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规程、集中供热系统能耗定额标准、集中供热系统节能运行管理规程,为加强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推进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能耗测评工作,对工程项目执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估。
  (二)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调控体系
  1、完善激励政策,建立建筑节能的市场推进机制
  加快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推进居民供暖“暗补改明补”;加快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实行能耗超定额加价或级差电价,促进建筑物使用人行为节能,释放对节能建筑、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节能运行智能化技术以及节能服务的市场需求。制订和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2、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建筑节能的资金保障机制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安排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项目的推广。
  ——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开辟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绿色通道,落实国家和我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政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化融资与组织模式在资金、贷款、收费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的市场监管
  1、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新建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新建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建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保证各个环节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清退出本市建设市场。对新建的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组织能效测评,保证达到立项审批和设计的节能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管。总结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创造的建筑节能专业主监人制度等经验,创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变更节能设计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农村新建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体系。
  2、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监管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材料、设备、制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违法销售、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将违法者清退出本市建筑市场。
  加大推广新材料和淘汰落后产品的力度。发布和修订《北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目录》和《北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快调整建筑节能市场产品结构的步伐。
  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机制。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材料采购单位备案和重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备案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部分建筑材料品种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开展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的认证工作。
  3、加强对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节能运行的监督管理
  完善节能运行规范。制订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能耗定额、用能系统节能运行规程和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加强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节能管理。
  强化建筑能耗计量、监测技术基础。建立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建筑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等节能长效机制。
  建立和加强建筑节能的行政监察体系。本市公共机构、公共建筑、供热行业的主管部门建立市和区县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加强定期巡查,加强对所管理范围内建筑节能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4、强化对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检测、认证机构能力与诚信信息记录平台,促进建筑节能检测、认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建筑节能检测、认证行业自律机制。严厉查处建筑节能检测、认证领域的弄虚作假、商业贿赂行为,取缔违法检测、认证机构。
  5、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财政性资金的监管
  对申请使用中央财政和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补助奖励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条件审核立项,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对工程有关各方的招标投标和设计、施工、验收环节加强监督,按规定拨付补助奖励资金和组织审计、绩效考评。对未按批准的内容与标准完成工程和挪用财政性资金的及时纠正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
  1、加快研究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突出重点,加快研发和推广一批对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材料、新技术。重点研究或推广产业化住宅的建筑结构体系、预制部品与施工技术,保温与防火功能好的自保温复合墙体技术,墙体屋面无机保温材料与施工技术,四腔或五腔塑钢窗型材生产应用技术,节能门窗暖边材料及应用技术,建筑物遮阳、太阳能应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中高温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光电技术,施工降水帷幕隔水技术,高能效比地源、污水源、空气源热泵生产与应用技术,薄型预制地板采暖技术,光导管应用技术,集中供热住宅分户热计量技术,倒置式平屋面和种植屋面技术,新风微循环技术,植物纤维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大型并网逆变器和高效蓄能电池等太阳能光电设备技术,公共建筑智能化节能运行与综合管理技术,符合北京各区域自然条件与生活习惯的农民住宅设计技术。
  加快推广高性能节能门窗、low-E玻璃,LED光源,建筑遮阳制品,聚羧酸系混凝土高效减水剂,干混砂浆,混凝土再生骨料和脱硫石膏墙板,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制品。
  2、强化建筑节能科技发展的促进机制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单位合作,组织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与应用攻关。推进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和首购,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快完善提高。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建筑节能科技研发和应用试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国内外技术交流的力度,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组织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标准化进程,促进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3、增强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市场供应能力
  鼓励建设工程节约建筑材料和使用可重复利用的建筑材料,加快建立循环利用型建筑材料的收集、运输、再加工、应用的产业链,降低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抑制建筑材料资源需求的高速增长。与北京市周边地区加强协作,稳定供应北京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生产,解决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建筑材料供应缺口,保证北京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
  4、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
  充分发挥北京地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管理部门智力资源优势,加快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政策研究、标准编制、科研攻关、策划咨询、设计施工、融资监理、检测认证、中介交易、能耗审计、节能运行等项目。争取“十二五”期间培育出一批净产值超亿元的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培育出一批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建筑节能专利技术的名牌建筑节能服务机构,培育出一大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建筑节能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绿色建筑认证专家,使建筑节能技术服务产业成为我市的高端产业和软实力之一。
  (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媒体和展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典型案例、现场会体验等载体和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全社会宣传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国家和北京的建筑节能目标、意义,让各单位和公众知晓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义务;让公众自觉参与到建筑节能工作中来,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六)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1、加强各区县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区县政府在统筹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产业调整、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财政预算,统一领导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并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业绩考核。
  2、加强市和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
  完善市和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政策和具体工作上的配合与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3、完善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建筑能耗计量、监测体系和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市和各区县的建筑节能发展指标体系和建筑业施工能耗指标体系,逐步实现建筑节能与施工节能的发展成果可量化、可监测、可考核。
  进一步完善本市对各区县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将建筑节能发展的量化指标纳入区县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成为政府主要领导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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