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前天,我市公布了《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修订稿》中,新增加了“股东责任”“配套设施验收”等条款。

  在规范股东责任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企业解散后股东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本条例颁布实施90日内,明确企业解散后股东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书面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股东责任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组织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开发建设方案将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配套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项目中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和验收,并将建设内容、进度、交付使用时间等在销售时公示,按期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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