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瑞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精瑞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中国人居建设方针,全面提升我国人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为“精瑞科技基金会”)设立精瑞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精瑞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瑞奖的奖励工作由精瑞科技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以表彰人居品质提升,鼓励行业创新发展为使命,坚持公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奖励一次,在评选和奖励过程中,不向候选或获奖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精瑞奖的奖励工作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指导,由精瑞科技基金会管理。由精瑞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组织实施。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精瑞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精瑞奖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精瑞奖的奖励对象包括为提升人居品质、促进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
(一)建设项目
(二)技术产品
(三)行业企业
(四)行业人物
由奖励委员会决定每届精瑞奖的具体奖项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年度特别贡献奖。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精瑞奖的申报以自愿为原则,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评对象均可申报。
第六条 精瑞奖的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类。申报主体为项目投资开发单位或产权拥有单位,项目的设计、策划机构可作为联合申报单位。参评项目为已建成或在建项目,或者已竣工或部分竣工项目,申报项目应按照《中国绿色低碳住区技术评估手册》、国家住建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国家环保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住宅》、“美国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等技术标准进行开发建设,使申报项目在节约能源与资源、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以及与周围生态环境相融共生等方面获得显著成效,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技术产品类。申报主体为配套技术、产品、集成系统的生产商、供应商、集成商或运营商。参评对象为已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技术产品,申报项目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节能创新、低碳生产方面有所成效,创造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行业企业类。申报主体为人居建设领域技术服务企业、部品供应企业。参评对象应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贯彻绿色、生态、节能、宜居理念,注重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并取得突出的实践效果。
(四)行业人物类。申报主体为房地产开发领域技术、管理、金融及产业化方面有创新的个人。参评对象应在所属领域具有突出贡献,并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第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一个单位可以申报多个奖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按所申报奖项的要求,填写《精瑞科学技术奖申报书》、提供附件资料。
第九条 已获得精瑞奖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今年相同奖项。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评价内容:
1.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体现(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2.在技术、产品、管理创新方面的发展(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一般);
3.在推动人居建设发展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显著、较显著、一般、不显著);
4.国内外的反映及评价(评价极高、评价较高、好、评价一般、评价较差)。
第十一条 评分标准:对于满足各奖项基本条件要求的申报项目,将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项目评审,采用10级分制,最高有效分为10分,最低有效分为1分。综合得分根据权重系数计算。得分从高到低取前10位为本奖项入围项目,项目总得分不得低于7.0分;获得金奖的项目总得分不低于8.5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将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无效申报,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缓评申报处理。
对于缓评申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经充分补充完善材料后,可在两年内申请复评。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申报,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获奖项目必须获得本届评委员会总数一半以上的票数才能确认,白金奖项目需要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才能确认。
金奖、白金奖项目,奖励委员会将组织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四条 复评结果将在精瑞奖官方网站及各合作媒体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布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分为实质异议和非实质异议。凡对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和个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于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公室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决。对于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获奖项目、等级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项目及获奖等级。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精瑞奖设优秀奖、金奖、白金奖三个奖励等级。优秀奖获颁优秀奖奖牌和荣誉证书,金奖获颁金奖奖杯、荣誉证书和2万元奖金,白金奖获颁白金奖奖杯、荣誉证书和10万元奖金;向主要完成人颁发个人荣誉证书;向各获奖单位领奖人颁发精瑞奖纪念章。
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奖项申报负责人、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精瑞奖的奖金按申报渠道发放,联合申报主体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精瑞奖是授予单位、个人和项目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杯、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精瑞奖官方网站及合作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精瑞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