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不及时 电梯使用单位最高可罚3万元
今后,如果电梯出了问题,造成乘客被困1小时以上,电梯使用单位最少要被罚3000元,最高可罚3万元。昨日出台的《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上述内容。
来源: 泉州网-泉州晚报
今后,如果电梯出了问题,造成乘客被困1小时以上,电梯使用单位最少要被罚3000元,最高可罚3万元。昨日出台的《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上述内容。
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首先要求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这也是为电梯安全事故明确责任和义务。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查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而在一些小区或商业大厦中,如果委托了物业管理电梯,则物业就是电梯的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负责;如果没有委托物业,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医院的病床电梯和观光电梯也有特别的要求。《办法》明确,这些乘客电梯速度不得大于2.5米/秒。一些需要采取司机操作的电梯,必须配备取得国家统一证书的作业人员。如果发现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同样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使用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没有及时消除,最高将面临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