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类项目需4年内竣工
来源:中房网
12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对竣工定义、开竣工期限、违约金计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其中,《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具体为,建筑高度≤100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开工期限1年,竣工期限3年内;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开工期限为1.5年内,竣工期限3.5年内;大于10万平方米,开工期限1.5年内,竣工期限4年内。建筑高度>100米,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开工期限为2年内,竣工期限为4.5年内;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的开工期限为2年内,竣工期限为5年内;大于10万平方米的开工期限为2.5年内,竣工期限为6年内。
??除住房类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存在建设条件特别复杂、特殊工艺或建设要求等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交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建设周期的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经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核实后,可对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规定、约定。
??此外,《办法》提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置。
??关于违约金方面,在保持违约金计收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将违约金计收规则调整为按月计收,即违约金由每延长3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计收调整为每延长1个月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5%计收。
??据悉,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