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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 | 进度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政府工程不低于80%!

提要:近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

  近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同时提出:

  1. 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中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约定付款周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6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照合同约定从超出之日起计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4.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时支付,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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