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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第2批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区域及电梯检测机构

提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区域及电梯检测机构的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区域及电梯检测机构的通告

  (局通告 〔2022〕38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皖市监特设〔2020〕3号)和《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期间电梯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399号)规定,经相关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核验、省市场监管局审查(自行检测单位由维保单位申请,省市场监管局确认),确定以下试点区域和电梯检测机构(第二批,见附件1),现予公布。

  改革试点期间,对参与试点的电梯,如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规定的周期内未进行相应的限速器校验和制动试验,由电梯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依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市监特设〔2020〕56号)附件3的相关要求执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或者完成检测后重要检测项目均符合要求、一般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超过5项且使用单位承诺采取相应措施监护使用的电梯,由电梯所属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2),通过“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统一打印。如电梯使用单位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既不开展电梯检测也未申报定期检验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1、各电梯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应尽快实现与“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大数据信息化系统”数据对接和传输,以便电梯使用单位在线进行检测申报。系统对接工作联系人及电话:汪源,0551-65890725。

  2、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的规定,仅能对试点区域(含第一批)内且维保单位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

  说明:1.此式样为参与试点的电梯的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加盖电梯所属负责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公章。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3.《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单位)一栏填写最近一次实施检验检测的机构名称;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一栏在填写日期后加注“检验”或“检测”字样,如2023年7月(检验),表示该电梯应于2023年7月前完成定期检验,2023年8月(检测),表示该电梯应于2023年8月前完成一次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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