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电梯无需所有业主同意
6月16日,市政府印发《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自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是在前期市政府印发的《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改推出的,与原《办法》相比,本次实质性修改15条,新增5条,修改后共7章、40条。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修改了加装电梯表决比例条款,不再要求所有业主同意,降低了加装电梯启动门槛。
2022年3月,市委、市政府将修改加装电梯政策列入年度民生实事。根据《民法典》对居民决策、征求意见比例的新规定,结合群众反映较多、影响加装电梯工作推进的问题,在借鉴、吸收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修改加装电梯表决比例。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加大配套支持保障力度。中心城区每加装一部电梯,给予社区居(村)委会2000元工作经费补助,其他县(市)具体补助政策由属地自行制定。
完善健全长效管理体系。明确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为电梯的共有人,应共同委托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电梯的,应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作为电梯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无运营使用单位或自行管理无电梯管理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落实,未确定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增加保障顺利实施规定。对已完成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明确问题解决处理途径。就加装电梯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解决途径,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电梯生产安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开展民主协商、意见征询、组织公示等前期环节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重新组织办理。
此外,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如果选择业主代表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业主代表数量由“不超过5人”,调整为“1至2人”。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