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整治房地产在备案价外加收“服务费”“会员费”等问题
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近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三亚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下称《方案》),重点整治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服务费”、“会员费”等费用,或将委托装修作为购房前置条件,变相涨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问题。
《方案》明确,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不断健全,市场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显著减少,涉房地产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重点整治内容有: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规划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2.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未办理完成综合验收手续擅自交付使用;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3.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地产买卖
1.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并收取预付款、定金等行为;在备案价格之外加价收取“服务费”、“会员费”等费用,或将委托装修作为购房前置条件,变相涨价;未按规定收存、使用预售监管资金。
3.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或个税、利用人才引进政策虚假落户等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
4.通过虚构亲属关系、伪造亲属证明,实现房产转移登记的目的。
5.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6.通过网络平台、自媒体及其他线上线下渠道,炒作自贸港概念,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捏造、散布不实消息,制造购房恐慌情绪或误导市场预期。
7.销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安置房涉嫌合同诈骗的。
(三)房屋租赁
1.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从事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2.无故克扣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四)物业服务
1.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的。
2.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3.未按规定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