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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有产权住房可出租,租赁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提要:3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三年。

  3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三年。

  《通知》明确,北京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北京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具体来看,北京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包括住房出租意向登记、出租使用协议签订、住房情况核验、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租赁登记备案等。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出租流程方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需要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出租意向,与代持机构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通知》提出,购房人为住房出租责任人,要承担住房出租的安全责任,履行住房维修等义务,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在购房人完成相关登记后,服务平台会通过对接本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核验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住房情况。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北京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自收到购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出租。

  此外,《通知》鼓励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优先面向本区公租房备案家庭和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优先条件,由服务平台对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或欠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定额收益。对于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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