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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印发《〈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天天潍坊

  近日,潍坊印发了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规定了九种行政处罚情形,法律责任处罚幅度较大,《基准》结合潍坊实际,将同一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分为三至五个层次,对每个层次的情节予以细化,并量化对应处罚幅度,为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裁量权提供了制度基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是对《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2016年10年31月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0年1月15日修正)法律责任条款的补充和完善,目的是合理限定裁量幅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定了九种行政处罚情形

  ● 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

  ● 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 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

  ● 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 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

  ●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

  ● 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的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上传电梯检验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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