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供商品住房需按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各区在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等项目中,每年按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
《通知》明确,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住宅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配套服务方面,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配建住房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住房实施统一管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登记方面,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含租务管理用房)及产权机动车停车位,应与项目其他住房一起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不作分割,按照所在住房项目宗地总面积记载,并注记配建住房比例、配建面积等内容。配建住房完成首次登记后,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办理转移登记。
此外,《通知》同步制定了《配建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竞得企业与回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各环节要求,实现全流程严格监督管理。《通知》着力发挥保障房专业平台公司专业优势。坚持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经营,配建住房考虑区域租金水平和建安成本等因素,由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