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地方立法推进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城市建设已进入新阶段,即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更新为主。条例聚焦的城市更新,即在上海建成区内开展的相关活动,着力破解实践中的难题,如部分存量空间利用效率偏低、环境品质欠佳以及城市韧性、历史文化风貌有待进一步提升等。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充分体现“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实现城市更新内容和对象全覆盖,重点保障区域更新。条例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区域功能布局、提升整体居住品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等纳入城市更新的具体内容,围绕区域更新整体推进明确总体制度安排。
条例同时规定,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均有权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更新建议,作为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等的重要参考。
针对实践中的痛点,条例形成相应破解路径。例如,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划予以优化;推动公有房屋承租权归集等,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明确公有旧住房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在达到规定同意和签约比例后,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的,规定了“调解+裁决+申请执行”的方式。
条例还设有“浦东新区城市更新特别规定”专章,支持浦东新区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例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统筹开展原成片出让区域等建成区的更新;优化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空间设计,明确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管控要求,探索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