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
提要: 7月2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主要对开立银行专户、实施资金监管两大方面作了规定。
7月2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主要对开立银行专户、实施资金监管两大方面作了规定。
其中,操作指南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申请新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或将已开立的对公账户转设为专户,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及押金,也可以用于收取住房租赁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相关费用的明细。
操作指南明确,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租赁平台推送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对专户入账资金进行识别,区分租金、押金及其他资金的数额。
在租金押金监管方面,操作指南规定,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在单个租金支付周期内收取的租金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或者收取的押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监管银行应当对超过部分的资金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住房租赁企业在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当向承租人书面告知《通知》有关资金监管、银行保函等规定,以及押金、租金预付风险等,并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线下收取租赁资金的,应当自收到租赁资金后2日内,通过拆开或者汇总存入等方式存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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