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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是否单元业主共同共有,能公摊电梯运行费用?

提要:加装的电梯不能公摊电梯运行费用。

  加装的电梯不能公摊电梯运行费用

  为改善居住在无电梯住宅中的群众出行条件,提高生活品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全国多个城市已经行动,很多城市陆续出台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例如北京、广州、杭州、郑州、兰州等,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和社会反响,有许多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共同决定事项实际上是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与共有关系并不是一个概念。

  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提出申请报批。

  应对业主的出资比例、维修养护及对采光、通风受影响的业主适当补偿等事项,事前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加装电梯的方案应设计合理。原则以加装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通风、采光、结构安全,并符合消防、城市景观等专业管理要求。

  多渠道的筹集建设资本。可由住户集资、房屋维修基金补助以及鼓励有条件的小区通过加层出售等方式,或动员开发商投资、电梯厂商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不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小区,鼓励由申请人安装楼道电梯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爬楼机预约等服务,并由区政府按照购置数量和价格实行一次性补助。

  不符规定,或者不符合常理的工作推进,必然产生现实矛盾,不需要使用电梯的业主、使用电梯不频繁的业主,以及介于可用与不可用电梯的业主即便被迫同意加装电梯,他们一定在同意时附加一个条件,附加“不使用不付费”的条件。

  南京徐剑:加装的电梯不能公摊电梯运行费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属于修缮

  在小区加装电梯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其一,加装电梯属于使用建筑物;其二,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就使用建筑物而言,原来没有电梯而加装电梯不属于“使用”;改建与重建也需要有原电梯的存在,加装电梯不属于改建与重建。

  不少人混淆了不动产物权与业主管理权的关系。就独立的不动产而言,其物权的是对世权,即,可以对抗不动产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除相邻权外,利用他人的不动产需要权利人的同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两个部分,其一,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单独享有所有权;其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例如,加装电梯占有的建设用地等。可以肯定认为,他人在专有部分加装电梯需要取得权利人同意,问题是,业主对共有部分适用什么关系?得出可以加装电梯的结论是将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混淆为共有关系。

  不动产的共有关系不能加装电梯

  不动产的共有关系有两种形式:一,按份共有,其中,按份共有的性质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二,共同共有,其中,共同共有的性质为没有共有份额,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加装电梯可以评价为对不动产作重大重大修缮,《民法典》对重大修缮作出概括性的规定,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毫无疑问,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是指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需要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修缮行为进行正确的理解就能得出结论。

  修缮行为事实上是指改良行为,改良行为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者价值。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改良行为的基础是原物需要已经存在,而加装电梯的行为是创造“新物”,根本不能适用重大修缮的规定。

  南京徐剑认为:一般而言,小区加装电梯的住宅为六层以下的老旧楼房,一楼业主除了上楼肯定不会使用;二、三、四层业主属于可用与不可用的群体;四、五层业主即便每次使用,其支出的费用也可能不够支付电梯的检测费。可以预料,除非政府贴补,一、二年后,老旧小区加装的电梯难以运转。

  有一层意思他没明说:加了之后,这个全体共同共有,是整个单元业主,意味并没有排除一二层业主,此时,法律上,一二层业主有分摊的义务了。只是从情理理上一层不用电梯也没收费,此时加装共有了,法律关系不一样了,看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约的义务,同时业主行使个人物权时必须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在对于房屋建筑外的共享部分,一般业主也有权利还有义务。如果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这个时候,除了房屋本身的面积之外,其他的共有部分也会一并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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